银行理财产品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研究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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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研究(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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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理财备受关注,人们在关注理财产品收益的基础上,结
合个人的年纳税申报开始考虑理财产品的税收问题。在日趋庞大的理财市场,在居民获
得了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的情况下,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相应部分
却没有对应增长。本文结合兴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具体案例,分析了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
回避个人所得税税收问题,为相关职能部门更好地征收与监管银行理财产品的个人所
得税提供建议。
关键词:银行理财产品,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1 研究背景
1.1 研究背景
1.1.1 宏观背景
2006 年 11 月 8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宣
布年所得超过 12 万元的个人需自行申报纳税。
2007 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形式由原有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再
增加其他经济收益一项,防止个人所得纳税时出现遗漏。
2008 年 4 月 11 日,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有关
问题通知》,明确揭示了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透明、测算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不
科学等问题。
2009 年 10 月 26 日,第三届国际税收对话(ITD)机制大会在北京举行,主题为
“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税收的挑战和对策”。进一步实现全球经济复苏和稳定增长是
世界各国政府目前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在此背景下,主要国际、区域组织代表及其成
员的财税高官共同探讨全球和区域金融发展形势、金融税收政策与征管、税收合作与协
调、金融监管等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9 年 12 月初,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首次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告知。
公告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法
选择权等权利。公告还称,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过程
中负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按时如实申报、按时缴纳税款、接受依法检查、及时提供信息
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2010 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逐步形
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从某种意义上说,“灰色收入”是劳动者劳动
所得,具有合法性,但它可能是“逃税”的,如果任其长久处于模糊状态,游离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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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监管之外”,那么,不透明一定会造成不公平。其实,当一种社会现象到了需要政
策规范,甚至法律规范的时候,就说明这种现象已具有相当的社会普遍性了。
1.1.2 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规模现状
银监会数据表明,2006 年全国银行理财业务总规模达 4000 亿元,2007 年 78 家银
行发行理财产品额度达到 8190 亿元。2008 年 56 家银行共发行银行理财产品 4456 款,
募集规模约为 2.3 万亿元,远高于 2007 年的发行数量。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理
财产品中心称,2009 年银行理财市场全年发行产品数量为 6,024 款,初步统计募集资金
规模可能在 5万亿元人民币以上。新发行产品的投向分布中,信贷资产类占比最高,为
38%;其次为债券货币市场类,占比 23%。
1.2 研究意义
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不仅分流了银行储蓄存款,其理财收益也增加了居民的财产
性收入。但是据有关数据披露,2009 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3949.27 亿元,同比增长
6.1%,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收入2483.09 亿元,同比增长 10.8%,而个人其他收入同比
下降1.01 个百分点。就是在如此庞大的银行理财市场,在居民获取了高于银行存款利
息的银行理财收益的情况下,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相应部分并没有对应增长,居民通
过银行理财产品获得的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理财收益已经成为居民的“灰色收入”。
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则按何税率缴纳、如何缴
纳,如何才能改变征税难的局面,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本文的重点就是针对监管机构如何应对银行理财产品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提出
建议。
2 文献综述
2.1 银行理财产品的研究现状
2.1.1 银行理财产品概述
国际理财协会(FPA,Financial Planning Association)对个人理财的定义是“理财策
划是理财师通过收集整理顾客的收入、资产、负债等数据,倾听顾客的希望、要求、目标
等,在专家的协助下,为顾客制定储蓄计划、保险投资计划、节税策划、财产事业继承策
划、经营策划等生活设计方案,并为顾客进行具体的实施提供合理的建议”。
我国金融业实行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根据 2005 年
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
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其按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在我国,由于法律法规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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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银行自身条件所限制,目前所说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在针对
潜在客户群和目标市场分析的基础上,为特定目标客户群设计并向其销售的资金投资
和管理计划,客户参与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目的就是增加理财资金的财务收益。
本文所分析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是指银行推出的自身设计并参与运作或监控
资金运用的金融理财产品,不包括银行代销的证券、基金、保险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以
及银行推出的个人黄金买卖、个人外汇买卖、国债买卖和储蓄存款等个人投资理财业务。
2.1.2 银行理财产品的特点
分析我国银行理财产品,有着如下特点:
1)、银行理财产品的同质化较高而附加服务价值不高。目前,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基
本差别不大,缺乏创新性,附加增值服务不多,如缺乏伴随银行理财业务的支付结算
便利、融资便利。
2)、银行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运用和收益形成说明不明确,缺乏阳光监管和尽职
责任。银行推出个人理财业务的目的不尽相同,有的是融资需要、有的是投资需要、有的
是化解经营风险需要,但在银行理财产品的协议上对资金运用和收益来源有的是一笔
带过、有的是只字不提,客户对此存在知情权和选择权缺失的情况。
3)、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税收回避情况。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作为收益
的支付人有义务依法代扣缴收益人的相关税负和遵促收益人依法申报纳税。我国银行缺
乏对理财客户的税收规划,早期的银行理财产品甚至以“不缴纳利息税”作为卖点、回
避所得税的征缴。诚然利息税仅是针对国家规定个人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所征收的一种所
得税,银行理财产品本非个人银行存款本就不应缴纳利息税,但作为收益却回避不了
所得税的缴纳。
2.1.3 银行理财产品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面临的困境
(1)纳税意识缺失
纳税意识缺失是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业务开展以来存在的主要税收问题,主要表现
在银行理财产品理财收益上存在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认识差异。在我国,银行理财
产品出现至今,就一直在回避税收,税务机关、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消费者对理财
收益的税收认识处于一种不明确的态度。由于银行理财产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
国家税法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显然还没有作出相关反应,一方面是原有税法规章没有
完全覆盖、另一方面是相对应的新的税法规章没有制定出。
(2)信息披露机制欠缺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60 条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
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但这条规定与美国监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证券
基金法律的信息披露机制相比,不仅笼统,而且缺乏可操作性。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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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研究(开题报告)1银行理财产品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理财备受关注,人们在关注理财产品收益的基础上,结合个人的年纳税申报开始考虑理财产品的税收问题。在日趋庞大的理财市场,在居民获得了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的情况下,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相应部分却没有对应增长。本文结合兴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具体案例,分析了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回避个人所得税税收问题,为相关职能部门更好地征收与监管银行理财产品的个人所得税提供建议。关键词:银行理财产品,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1研究背景1.1研究背景1.1.1宏观背景2006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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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铭铭
分类:高等教育资料
价格:100积分
属性:9 页
大小:52.5KB
格式:DOC
时间:2024-0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