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中国应对反倾销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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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第一章 绪 论
§1.1 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重要意义
当今世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竞争格局下,国家地区之间的贸易摩擦日趋激
烈。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工具,越来越被各国所使用,国际上倾销与反倾销的矛盾
愈加激烈。因此,有人把反倾销称作是“无硝烟的战争”。
目前,中国受到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最多。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不仅
欧、美等发达国家频繁对我国实施反倾销调查,而且连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
尼日利亚、委内瑞拉、印度等也对我国发起了空前的反倾销诉讼。中国已成为国际
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
鉴于世界贸易组织(WTO)对反倾销行为比较软弱,今后10~15年内中国可能
面临更为严重的反倾销。中国70%的出口是那些很容易受到反倾销措施攻击的产品
而且中国很有可能仍会因一些高度歧视性的非市场供应和对中国产品实行非市场待
遇而受到反倾销措施的攻击。
站在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关口前,对于倾销与反倾销,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国
外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指控并非滞留在一般涉外经济纠纷的层次上,其背后隐藏着
深刻的经济背景甚至政治背景。针对国外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指控,我们应该采取
积极配合的态度,积极协调、积极举证、认真应诉,据理力争,谋求贸易公平。由
于国外对中国产品反倾销势头愈演愈烈和国外企业抢占中国市场,我国外贸企业反
倾销应对工作不力,不仅影响到企业的生死存亡,甚至影响到我国经济远景目标的
实现。另外,积极研究国外及国际反倾销法律与实践,特别是要进行立体的、全方
位的综合研究,以积累抗辩国外反倾销指控的经验,并吸收其有益的因素,完善我
国的反倾销机制,尤其是健全反倾销法律体制。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产业实力不足,难以抵御发达国家的竞争,特别是难以
抵御发达国家优势产品的恶意倾销,因此,我们也应该拿起反倾销武器,保护民族
产业。但是,我们也必须慎用反倾销手段,特别要防止贸易战的发生和升级。
§1.2 国内外反倾销理论的分歧
自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起,倾销一词开始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其含义是
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廉价抛售产品的行为。
倾销与反倾销这对矛盾体产生之日起,各国政治、经济、法律乃至产业界就一
直对其有不同的看法,这个分歧既存在于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和西方发达国家之间,
也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内部以及各种学派之间。目前综合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观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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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体制下中国应对反倾销问题研究
§1.2.1 倾销有害,反倾销有益之说
这种观点认为: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危害巨大,是一种国际贸易的
不公平竞争行为,应该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反倾销法律制度对倾销行为予以制裁,通
过反倾销来规范那些蒙着虚假价格信号的人为竞争优势。这种由倾销行为导致的
“人为优势”,即出口商以某种产品在本国市场的高价来维持其在某进口国市场上
的低价倾销,则是从根本上歪曲了真正的竞争优势。
§1.2.2 倾销无害,反倾销无益之说
这种观点认为:倾销行为体现了完全的竞争理念,反倾销措施实则是国际贸易
保护主义的表现,已经到了废除反倾销法的时候了。他们称,除非证明“掠夺性”
存在,否则,任何针对“价格歧视”或“低于成本销售”之反倾销措施都是“根本
地反竞争的”。换而言之,所有针对“非掠夺性”情形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都
无一例外地基于某种程度的经济利益而损害了竞争。即便反倾销法过去有存在的理
由,但现行国际贸易体制已经规定了一些防止或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措施,如保
障措施、反托拉斯措施等等。因而反倾销法已经失去存在的必要了。
§1.2.3 倾销有害,反倾销无益之说
这种观点认为,倾销虽然无论从动机还是到行为,对进口国市场和产业以及正
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均具有显著的危害性,但是反倾销却是一种地道的政府行为
对市场不应该进行干预,这种政府行为往往对各国间正常的经济贸易关系带来负面
效应。
§1.3 国内外反倾销立法的发展历程
各国反倾销法的发展与完善和国际反倾销法的发展与完善紧密相连。国际反倾
销法的发展与完善又以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形成与发展为标志。
1948年1月1日生效的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是一个最初的有关反
倾销的国际规则。第6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一缔约方为了抵消或者防止倾销,可
以对另一缔约方在该国倾销的商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同时对倾销的
概念、构成倾销的条件等作了原则性规定。虽然该规定奠定了现代反倾销法的基本
原则,特别是奠定了国际反倾销法律规范的基础,在国际反倾销法一体化方面具有
里程碑的意义,但它终究是一个原则性的条款。它对反倾销的重要程序、条件等内
容,都没有具体规定,无法有效地约束各国反倾销措施的滥用。
在1963年开始的肯尼迪回合谈判中,关贸总协定又达成了一个新的协议,即
《1967年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该协议充实和发展了关贸总协定
第6条规定,内容比较丰富,规定比较详尽,形成了国际反倾销法的基本框架。主
要内容包括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反倾销的调查程序、反倾销税和临时措施,
代表第三国采取反倾销行动等内容。
在1973年开始的东京回合谈判中,关贸总协定缔约国仍将反倾销作为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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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最终形成了《1979年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该协议对1967年的协
议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该协议的修订与完善,使之更接近于各国的司法实践
和可以接受的基础,因此签字国大增,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其中,推动了世界贸
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向各国反倾销实践的渗透与发展。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反倾销仍然是重要议题。最终于1994年达成了世界贸易
组织反倾销协议,该协议全称为《关于实施一九九四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
协议》。该协议对1979年的反倾销协议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当前被称
为“法典”式的国际反倾销法律文本,使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都予以承认和遵守
应当指出,各国之间以及与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之间的立法原则以及实践
相差甚远,反倾销立法还将经历一个较长时间的变革过程。
中国最初在《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这部法律中对反倾销作了原则性规定,
1997年国务院依据该规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从而结
束了中国没有反倾销法的历史。原外经贸部于1994年颁布了《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
国外发生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于1997年7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出口产品反倾
销应诉工作的通知》,于1999年颁布了《关于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
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商会、地方外经贸委、驻外经商机构在应诉工作中职责和协
调作用,要求各进出口公司与生产企业在发生国外反倾销案件时要积极应诉、顽强
抗争,要坚决贯彻谁应诉、谁受益原则。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倾销条例》。2004年4月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对
外贸易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前,国际上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正在继续,新的形势呼吁新的理论来指导,
国内外专家学者都在密切关注和研究倾销与反倾销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因此,
我们必须加强对我国在对外贸易的反倾销问题的深入研究。
第二章 倾销与反倾销规则概述
§2.1 倾销的概念及特征
倾销(dumping)一词源自北欧国家的语言,如挪威语中的dumpa和丹麦语中
的dumpe,原意指抛弃废物。据《牛津英语辞典》解释,倾销意为将大宗货物或其
它东西翻倒、倾卸及抛弃。《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认为:倾
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
倾销是现代社会中的一种经济活动现象。经济学理论认为,在所有的经济性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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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体制下中国应对反倾销问题研究
争手段中,价格手段是最常见且普遍采用的竞争武器,是自由竞争市场上的典型竞
争行为。价格竞争就是通过价格的调整来打击竞争对手,争夺市场。从竞争法的理
论上看,倾销是价格竞争的一种方式,属于不正当竞争。
倾销作为一种国际贸易行为由来已久,作为一种国内销售行为则历史更长。著
名经济学家埃西尔认为倾销是存在需求不确定性和要素市场调整缓慢的情况下,国
内要素市场与国际商品市场两者关系的组成部分,或者说倾销是需求不确定和要素
市场失衡的情况下对失业要素在两国相关产业间进行调整的一种替代方法。根据产
品销售市场的不同,通常可将倾销分为国内倾销和国外倾销(或国际倾销)。所谓
国内倾销,是指一个国家的生产商为了竞争,占有市场等目的而将其产品以低于其
成本的价格在本国市场进行销售的行为。这实质上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
由该国的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调整。国外倾销则是指一个国家(出口
国)的生产商出于占有另一个国家(进口国)的市场等目的,而将其产品以低于其
本国市场销售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行为。
国外倾销是在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主要不公平竞争手段,对此各个国家通常都制
定专门的反倾销法加以调整。通常意义上的倾销也即指国外倾销,本文所讨论的内
容也是指国外倾销。
§2.1.1 倾销的经济学概念
在资本主义贸易的早期,各个新兴资本主义国家一方面主张通过征收关税或采
取其它非关税措施来阻挡外国产品的低价进口,另一方面却又竭力主张本国产品以
低价的形式对外出口。英国在16和17世纪就是采用这种方式挤垮了外国同类产业的
竞争对手,从而达到了占领国际市场并最终赚取巨额垄断利润的目的。到了18和
19世纪,英国更是把倾销作为其实现殖民掠夺的重要手段。
倾销最初是与政府采取出口奖励的政策和制度密不可分的。1776年,亚当·斯
密在其名著《国富论》第4编第5章中就详细讨论了当时各国允许对出口贸易实行官
方奖励的习惯做法,并称之为“倾销”。1791年,美国首任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
密尔顿也指出,美国新兴产业所遇到的最大障碍的根源就是外国政府维持的出口奖
励政策,并谴责英国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以扼杀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工业为目的,
向美国倾销产品。但以上所谓的倾销行为与现代“补贴”的定义更为接近。
自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起,倾销一词开始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其含义是
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廉价抛售产品的行为。为此,美国经济学家雅各布·文纳
(Jacob Viner)为倾销归纳了一个富有现代色彩的定义,他认为“倾销是同一商品
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价格歧视”。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完全相同的一种商品,如果
它在两个市场的销售中存在价格差异,就很可能构成倾销。“价格歧视”从法律上
讲,是指同一产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售价不同,即在出口国或原产地国市场以高
价出售,在进口国市场以低价出售。价格歧视既包括同一产品并非基于不同的成本
而是基于国内与国外人为的价格差,也包括同一产品以不同的价格向相互竞争或相
互不存在竞争的买主出售。由于价格歧视的目的是为了打入其以前不曾占有的市场
或扩大已有的市场占有率,因此,价格歧视在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垄断法中是
公认的不公平竞争行为。雅各布·文纳的贡献便是首次把倾销与具有补贴性质的出
口奖励区分开来,从而揭示了国际贸易中倾销行为的本质是价格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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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2.1.2 倾销的法律概念
倾销的法律定义多采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第6条的规定。
GATT 第6条将倾销定义为:“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进入另一国市场
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业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
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产业的兴建产生实质性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
简而言之,倾销即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并因此
给进口国的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这个定义之所以为各国反倾销法所普遍接受,就
在于它不是简单地针对任何低价或价格歧视,而是强调了这种低价或价格歧视给进
口国的产业造成的损害后果。据此,法律上的倾销由以下三个条件构成: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通常是
指出口国或原产地国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该国向第三国出
口的市场销售价格或结构价格等。也就是说,倾销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出口国市
场,为了不同的目的,而对同一种产品进行的国别差价销售。不论出口商的倾销动
机是什么,只要它不以市场的供求关系和产品的生产成本为基础,而是人为低价销
售,则很容易扭曲正常的市场价格机制,从而引起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这里的损害包括实质
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和实质性阻碍,是指对进口国相同产品的整个产业生产所
造成的损害,而不是指对进口国某个或某几个生产厂商的影响。
3、损害与低价销售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讲,影响某个产
业兴衰的因素是纷繁复杂的,简单地把进口国的产业的不景气归咎于外国产品的进
入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倾销的法律定义排除了此种情况,而强调低价销售与进口
国的产业的损害之间应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基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复杂性,这种因
果关系只是一般性的要求,至于低价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因素还是直接原因,则一概
不问。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构成法律上所指的倾销行为,才能依据反倾
销法加以限制和调整,采取必要的反倾销措施。
现实生活中,人们之所以在倾销与反倾销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很大程度上是
因为将法律上的倾销和经济学上的倾销混为一谈。我们必须明确经济学上的倾销仅
仅是构成法律上的倾销的前提条件,而法律上的倾销所强调的是其对进口国相关产
业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2.1.3 倾销的特征
通过在经济学和法律两方面对倾销的理解和认识,我们不难归纳出倾销的下列
若干特征:
1、倾销是一种低价销售产品的行为。这种低价是相对于正常价格而言的,而
不去考虑出口商倾销的动机是什么。客观上看,倾销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没有遵循
市场正常供求关系和基本价格规律。
2、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行为。倾销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特征、
现状、供求形势及竞争目的而自行压低其产品在另一国市场上销售价格的措施,倾
销产品的价格不能客观地反映其经济价值。
3、倾销的目的和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维
持生产规模;有的是为了赚取外汇;但更多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击败在进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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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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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第一章绪论§1.1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重要意义当今世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竞争格局下,国家地区之间的贸易摩擦日趋激烈。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工具,越来越被各国所使用,国际上倾销与反倾销的矛盾愈加激烈。因此,有人把反倾销称作是“无硝烟的战争”。目前,中国受到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最多。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不仅欧、美等发达国家频繁对我国实施反倾销调查,而且连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尼日利亚、委内瑞拉、印度等也对我国发起了空前的反倾销诉讼。中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鉴于世界贸易组织(WTO)对反倾销行为比较软弱,今后10~15年内中国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反倾销。中国70%的出口是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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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辉
分类:高等教育资料
价格:15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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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
时间:2024-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