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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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伙企业份额需要缴纳所得税,根据合伙人的主体的性质决定是缴纳企
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至于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实践中存有争议。
合伙企业份额不等同于股权,关于股权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合伙企业份额。
目前我国税法无专门针对合伙企业份额的规定,致使税务部门针对转让合伙
企业份额交易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尤其是针对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
无论是纳税义务时间还是纳税地点,因税法规定的缺失,导致其处于征管盲
同时,因合伙企业的份额“同份额不同权”、流通性较低、存在隐性债务、
出资方式灵活多样等特征,致使合伙企业份额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无论是
核定征收措施还是反避税措施都难以对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交易实施有效制约。
这使得份额转让交易的双方可以肆无忌惮地操纵税务申报价格,以达到少缴
甚至不缴税费的目的。
由此可见,通过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以间接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可以成
为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案!
01
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涉及的税种
01
合伙企业份额的法律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项规定:“(八)财
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
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从上述规定看出,目前我国税法对于股权与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区分
,并未作为一个概念处理。(注:为了方便描述,本文中所指的“合伙
企业份额”就是“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在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
不能简单套用股权转让的税收规则。
02
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涉及的税种
虽然在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不能简单套用股权转让的税收规则。但毕竟两
者的法律属性相似,故两者在不同的税种处理规则上,高度一致。转让合伙
企业份额主要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所得税。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份额不属于“金融商品”,故转让合伙
企业份额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基于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无需缴纳增值税,自然也就无需缴纳增值税的附加税
2.印花税
关于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实践中存在争议
(1)主张征收
主张应当征税一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
二项、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
》(国税1991155 号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据的征税
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据,
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
上述规定虽然到合伙企业份额,但合伙企业份额也属于“经政府
管理机关的动产、不动产”,故应当“产权转据”税目征
即按照交易合同金额的征收,需缴纳。
(2)主张不征收
主张不应当征税一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
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中并未列举合伙企
业份额,根据税收法定则,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不应当征收印花税。
"
于主张征收。
理由是税法无法穷尽列举所有的概念,故在条文描述中经常会采
。从合伙企业份额的法律属性看,合伙人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在
,当然属于“经政府管理机关的动产、不动产”。
“产权转据”税目征税,合法律的规定。
3.企业所得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项所转让财产收,是指企业转让定资产、资产、
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
上述规定中虽未合伙企业份额,但条文中的“等财产”已经囊括
合伙企业份额。故对于企业合伙人,其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属于企业所得
税征税范围。
(2)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转让合伙份额收入-合伙份额+企业当其他收入-企业成
本费用)×适用税(25%20%15%
4.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项到了“合伙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故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根据个人的份不同,应纳税额的有不同,具体
1
对于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如下=(转让收入-合伙企业份额-交易税费)×20%
2、个人资企业
对于个体、个人资企业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所得”5%-
35%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如下=(转让收-
合伙企业份额-交易税费+其他收入-成本费用)×5%-
35%-速算扣除数
03
合伙企业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税务问题
对于企业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有目标合伙企业份额的
合伙企业转让目标合伙企业份额时,其根据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适用的所得税税种并纳税。
1.企业合伙人
对于企业合伙人,其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有目标合伙企业份额,在转让份额
时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转让份额收入-+持股合伙企业其他收入-持股合伙企
业成本费用)×企业合伙人分+企业合伙人其他收入-企业合伙人成
本费用]×适用税
2.自然人合伙人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其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有目标合伙企业份额,在转让份
额时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转让份额收入-+持股合伙企业其他收入-持股合伙企
业成本费用)×自然人合伙人分×5%-35%-
算扣除数
通过这张图直观感受
02
纳税义务的时间与地点
对于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纳税义务时间与地点,不同的有主体因适用的所
得税税种不同,故纳税义务时间、地点也不同。区别如下
01
企业所得税
1.纳税义务时间
对于企业所得税主体,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国税2010〕79 号条规定:企业转让股
,应于转让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的实现。
但上述规定针对转让“股权”行为,对于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目前无专门
法律规定确认收的时间。
者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确定了企业所得税适用
责发生则,《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2010 年第 19 号)第一条确认了企业取得财产
转让收“应一确认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则。故
在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可以“权责发生制”为转让股权确认收
的规定处理,:企业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于转让成合伙
企业份额变更手续时,确认收的实现。
至于税解缴国的时间,据企业所得税的一性规定,按月或按季预缴,
后次年汇算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以权责发生则,属于当
和费用,不论项是否收作为当和费用不属于当
和费用,使不作为当和费用。本条例和
、税务主管部门有规定的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国家税务
2010 19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债务
受捐赠、无法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
非货币形式体现,有规定确认收
企业所得税。
2.纳税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条规定,对于民企业,企业
所得税纳税地点在企业如登记的,以实管理机
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公司
地缴纳。
上述所指指税务地。目前我国实行“证合一”,
故企业的税务都在同一地
主管税务机关为地的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除税收法律、行有规定民企业以企业
为纳税地点的,以实管理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民企业在中国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的,应当汇总计算
纳企业所得税。
02
个人所得税
1.自然人
(1)纳税义务时间
上文所述,在法律属性上,合伙企业份额并不属于“股权”,故《股权转
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行)》并不适用于转让合伙企业份额
对于自然人有合伙企业份额对转让的,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应
个人所得税法的一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第二条确定了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所
得的纳税义务时间,具体
一:对于存在缴义务人的情况下
缴义务人按次代扣代。具体缴纳税的时间,为缴义务人
项时,际支付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存在分期付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收实现制”的则,应当在每期支付
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对于缴义务人未缴义务的情况下
由纳税人也就是合伙企业份额出让方在取得所得(转让收
,自行缴纳税款;如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
缴纳税
情形三:对于缴义务人的情况下
纳税人也就是合伙企业份额出让方应当在取得所得(转让收次月十五
税务机关报纳税申报,并缴纳税
对于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行为,让方为缴义务人。故情形三不适用于转让
合伙企业份额交易。对于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行为,则上于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受让人未代扣代
务的,款支付给出让方,则由出让方在取得转让年 6 月
30 日前自行缴纳税
至于税解缴国
缴义务人代扣代情况下,根据《个人所得税缴申报管理
行)》第条规定,缴义务人在项时,应次月十
五日内税务机关报《个人所得税缴申报
缴义务人未缴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所
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国家税务2018 年62
项的规定,出让方应当在取得所得的年 6 月 30 日
主管税务机关理纳税申报,并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A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纳税人取得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
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纳税申报在取得所
次年三月三十汇算清
纳税人取得所得,财产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
按月或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缴义务人的,由缴义务人按月或
按次代扣代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
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纳税申报,并缴纳税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缴义务人未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
月三十日前,缴纳税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
缴纳税"""
民个人从中国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
十日内申报纳税。
民个人在中国从两处以上取得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
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的,应当在注款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产转让所得,转让财产的收值和合理
纳税。
缴义务人项时,应当个人所得税法规
预扣或,并专项
称支付汇拨支付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
及其他
《个人所得税缴申报管理行)》(国家税务2018
61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每次预扣,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
税务机关报《个人所得税缴申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国家税务
2018 62
取得应税所得,缴义务人未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缴义务人未的,应当区下情形办
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所得,财产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
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630 相关规定主管税务
理纳税申报,并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A)》。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
问题:如果受仅支付部分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
对于这个问题,税法并规定。有以两种处理方式供参考
方式一:
取得的转让款优先冲抵在取得的过财产值部分
出部分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纳税以取得的价部分为
,对于合同约定但对方实项,不纳申报范围。
方法的理由是:个人所得税实现制”,在税法无
规定的情况下,有所得交税,所得无需缴纳。虽然转让议约定了转让
金额,但不自然人出让方能实取得转让。在交易对方情况下
出让方缴纳税实现制”
方式二:
根据合同约定的交易金额
,根据增值独计算该款项中属于增值的部分申报个人
所得税。
方法的理由是:可以纳税人规避纳税义务,国家税
流失。交易对方约,出让方自可司法机关主张权不能规避自
的纳税义务。"
者认为
方式二加合理,可以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权义务。但实践中,可能
取方式一的纳税人毕竟在税务监管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额取得转让款后履行申报义务已经很易。让纳税人在无法取
得转让款风险情况下先行交税,纳税人的
因此,征管效,增加纳税人的从度,议税务机关在税务
操作中适当,在纳税人收值部分取得转让收
方式一申报纳税。
(2)纳税地点
上文所述,在法律属性上,合伙企业份额并不属于“股权”,故《股权转
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行)》并不适用于转让合伙企业份额
对于自然人有合伙企业份额对转让的,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应当
个人所得税法的一性规定处理。
在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让人为缴义务人。故在缴义务人
缴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在缴义务人也就是让方所在地申报纳税。
缴义务人为理纳税的企业、个体、个人资企业、
合伙企业的,在缴义务人税务地纳税
缴义务人为不理纳税的自然人,目前现行税法并未规定纳
税地点。者认为,可以《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有关问题的公》(国家税务2018 年62条的规定,在
缴义务人所在地经常居住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理纳税
申报。
缴义务人未缴义务,由自然人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目前现
行税法并未规定纳税地点。者认为,可以《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所
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国家税务2018 年62
条的规定,在纳税人所在地经常居住其中一地主管税务
理纳税申报。
2、个人资企业
(1)纳税义务时间
对于个体、个人资企业有合伙企业份额对转让的,其个人所得
所得”税目进行申报,故纳税义务的时间与企业所得税法相似。
上文所述,目前税法上合伙企业份额并不等同于股权,故关于股权转让的
征管规定不能接适用于与合伙企业份额转让行为。对于转让合伙企业份额,
目前无专门法律规定确认收的时间。
者认为
基于《个体个人所得税法》第条、《关于个人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六条确了个人、个人
企业在确认收时也以“权责发生制”为则,故个人、个人
业在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可以企业转让股权确认收的规定处理,
、个人资企业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于转让
伙企业份额变更手续时,确认收的实现。
至于税解缴国的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相似,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预
后次年汇算清
(2)纳税地点
、个人资企业因理税务,故其个人所得税在
地申报缴纳。
通过这张图直观感受
03
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纳税义务时间、地点
对于企业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有目标合伙企业份额然转让的行为
其纳税义务时间、地点根据合伙人的性质决定。
1.纳税义务时间
股合伙企业在转让目标合伙企业份额时,应当责发生
。虽然具体确认收的时间税法确规定,但者认为可以
企业转让股权的规则,于转让成合伙企业份额变更手续
时,确认收的实现。
股合伙企业确认收扣除持股合伙企业其他成本费用
经营利润按照合伙人约定的个合伙人。
(1)企业合伙人
对于企业合伙人,其从股合伙企业分取的利润计入
周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 月 31分取的利润均
入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周期
具体税解缴国的时间,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预缴,然后次年汇算清
也就是,企业合伙人解缴税汇算清成前,确认收
年 5 月 31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企业应当自之日起五
税务机关报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汇算清
退
(2)自然人合伙人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其从股合伙企业分取的利润按所得”缴纳个人
所得税。所得以一个纳税周期计算即截止 12 月 31前分取的
利润均入该年计算周期
具体税解缴国的时间,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预缴,然后次年汇算清
也就是,自然人合伙人解缴税汇算清成前,
年 3 月 31
《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第二条
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年 3 月 31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汇算清
2.纳税地点
(1)企业合伙人
股合伙企业转让目标合伙企业份额交易中,股合伙企业的企业合伙人
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合伙人税务地申报纳税
(2)自然人合伙人
股合伙企业转让目标合伙企业份额交易中,股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
人个人所得税在股合伙企业税务地申报纳税
通过这张图来直观情况下各个合伙人的纳税
义务时间及地点:
03
核定征收与反避税问题
根据现行的核定征收制度与反避税制度,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自然人出让股
“申报的明显偏当理由”税务机
高转让收多交税出让股权涉及关方交易,有
则”进行纳税
,在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上述制度是否适用呢?详
01
核定征收制度
1.现行针对股权转让的核定征收规定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确定了税务机关有权针对“纳税
人申报的明显偏当理由的”,核定其应纳税额的制
规定针对所有的税种,不过因其规定过于则,在实践中少有税务
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交易金额。
在企业所得税,目前并无单针对股权转让的核定征收规定,相比而言
反避税的套性规定较多。故在企业转让股权时,税务机关认为企业申报
明显偏以反避税规则进行处理。
在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行)》专门针
对自然人转让股权行为,制定了的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股权转让的核定征收制度》)因此,在自然人转让股权时,税
务机关认为自然人申报的明显偏使用核定征收规则进
虽然针对自然人转让股权行为有专门的核定征收制度进行规范,但上文所
股权不等于合伙企业份额,《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
行)》适用于股权,不适用于合伙企业份额。
2.合伙企业份额难以核定征收的理由
故目前并无专门针对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核定征收法规。对转让合伙企业
据(价格)明显偏,税务机关无法可
税务机关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过于
则,并无法确定核定应纳税额的公式,使得核定方案
实上,因合伙企业的法律属性与有公司、股份有不相同,
故股权的价值方式不能简单地套用在合伙企业份额上。主要
(1)合伙企业份额不具有“同股同权”特征,难以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分为通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其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通合伙人与有合伙人,两者的权
。对于通合伙人有对合伙企业的管理权
有的份额少于有合伙人的份额,合伙企业的管理权
通合伙人。由此可见,在取得合伙企业制权的通合伙人的
合伙人的份额有价值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故从财产合伙人的份额
通合伙人的份额有价值。
基于上述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交易,因交易目的不同,故难以
供参考的交易价格。是在交易前交易时同一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
份额转让交易,也因“同份额不同权”的特征,导致税务机关无法
其他合伙人的交易价格。
(2)合伙企业份额流通性较低,可供参考的样本较少
对于股份有,尤其是上公司,因存在专门的股
交易价格公,可以接认定为股权公允价值。
对于未上的股份有公司、有,因目前上存在大量私
资企业、资企业,税务机关可通过公司的融资值确定股权交易
价格,使得核定征收的易确定。
公司股权,合伙企业因其法律属性特难以在资本上作为融资
标的,故其份额缺,流通性较低。也因为流动性低的
供参考的样本较少,难以供参考的交易价格。
3)合伙企业份额存在隐性债务,
对于公司股权,因股,故股权存在财产权,不存在
债。股权的资产价值等于其财产
对于合伙企业通合伙人其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目前
的企业还难以在的债务都不少企业
制人故企业债务,致使企业在的份额
地了解合伙人可能的债务
因此,对于通合伙人的份额,出其财产的资产价值,但无法
债金额,导致其财产的值无法
4)合伙企业出资方式灵活多样,难以确定价值
公司、股份有货币或其他可以用价并可
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加灵活多样。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产权、
使用权者其他财产权出资,也可以用务出资。
合伙人以务出资,其价值性难题。目前我国缺
有效的对务进行,在合伙人务出资的合伙企业份额
转让时,难以价其价值是否属于“明显偏低”,使得税务机关无从
核定标
上所述,目前税法并无专门针对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的核定征收规定,实践
中税务部门针对合伙企业份额转让进行核定征收无法可
实上,合伙企业份额因“同份额不同权”、流通性较低、存在隐性债务、
出资方式灵活多样等特征,导致税务部门使核定征收,也难以确定合伙
企业份额的公允价值,进使得核定征收因缺地操作。
02
反避税制度
针对我国现行的“反避税”制度,中(避税
,本文不再展开
目前,我国的主要反避税规定主要针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反避税方
则性规定,因缺规定,故实践中税务部门一不对个人
所得税交易实施反避税措施。
1.反避税法律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间的业务
少企业者其关方应纳税收者所得额的,税务
机关有权合理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交易时,可能因“关交易中
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行为”税务部门取反避税监管措施。
不合理的转让定价,是指企业与关方交易的价格低于交易的
价格,有认为操纵价格、规避税收的税务部门实施反避税
措施,其税务机关实施纳税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并要
2.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交易反避税的难点
,在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交易中,税务部门难以实施反避税措施,理由
(1)税务机关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不
上文所述,合伙企业的份额因“同份额不同权”、流通性较低、存在隐性
债务、出资方式灵活多样等特征,导致无法确定其在
的公允价值,进也无法证交易价格低于公允价值。
(2)税务机关缺合理的
使税务机关认定交易不则,进出纳税。但因为合
伙企业份额存在上述特征,少有企业以出合伙企业份额为主业务,
故导致税务部门无法到相同似的交易价格、无法确定合理的
法确定相同似业务利润率导致可比非受价格法、
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无法适用。
税务机关了上述,目前也无法到其他法定的合理方法,故使
得纳税方案无法实施。
3动反避税
根据《特行)》的规定,反避税案案需上
报税务,实施的纳税方案也需,故反避税案
实上,目前我国反避税措施主要针对交易,流失到
的交易,少适用反避税措施。
4.反避税与核定征收的区
在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交易中,反避税措施与核定征收措施存在以
(1)针对税种不同
反避税措施主要针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制度主要针对个人所得税。
(2)适用范围不同
反避税措施主要针对企业的关交易,企业实施交易,则不能适
用反避税措施核定征收制度针对部交易,交易与交易。
3)法律
反避税措施的法律+利息;而核定征收的后果仅
4的难度不同
反避税案动,由税务管理
部门管核定征收措施非常容动,无需特审批程序。核定征收
措施由税务征收机关可实施。
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税务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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