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病假、医疗期与女职工”三期“最新政策解读与管理实务培训
最新病假、医疗期、女工“三期”
及工伤政策解读与管理实务
专题一、医疗期与病假管理实务
专题一、医疗期与病假管理实务
病假与医疗期
医疗期的计算
病假工资计发
劳动关系处理
病假管理实务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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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员工 1 张某, 40 周岁,担任混料领班。 1998 年 4 月进公司,在本公司工作
15 年多。自去年下半年请假至今,已请假 8 个多月。请假原因:检查结果患有尿毒
症。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在 2014 年 7 月底期满。
员工 2 周某, 51 周岁,残疾员工。 2005 年 4 月进公司,在本公司工作 8 年多。自
去年 9 月请病假至今已满 6 个月。请假原因:检查结果患有脑溢血。与公司的劳动
合同将在 2014 年 12 月底期满。
请假期间本公司一直对两人发放基本工资。但实际已无法从事原工作。对方还一再
要求基本工资不够,希望加工资。请问工资有没有必要继续发放,还是现在就通知
对方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要办理的话做个怎么样的通知好?现在办理好还是
等 12 月底合同期满办理?哪种方案比较合适?
一、病假与医疗期
一、病假与医疗期
病假与医疗期的概念
病假与医疗期的关系
病假与年休假的关系
(一)病假与医疗期的概念
(一)病假与医疗期的概念
病假的概念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建议、企业批准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间。
医疗期的概念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
动合同的期限。
案例
案例
小李大学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从 2011 年 9 月至 2014 年 9 月的 3 年
期限的劳动合同,在 2012 年 3 月他生了大病。根据医疗期计算,他应当
有 3 个月的医疗期。
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他,他最多只能请 3 个月的病假,即到 2012 年
6 月必须上班,不能再病假了,若不能康复还需要休息,只有按事假处
理。
请问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的说法是否正确?
(二)病假与医疗期的关系
(二)病假与医疗期的关系
病假 医疗期
性质
期限
内涵
联系
生理概念 法律概念
根据病情、伤势而定 根据工作年限而定
强调劳动关系的存续 强调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
医疗期以病假为基础
病假期限<医疗期,不得运用非过错性解雇、经济裁员解雇员工
病假期限≥医疗期,有权解除
(三)病假与年休假的关系
(三)病假与年休假的关系
《带薪年休假条例》第 4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
(三)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 四 )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 五 )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二、医疗期的计算
二、医疗期的计算
一般疾病的医疗期
特殊疾病的医疗期
浙江关于医疗期的补充规定
(一)一般疾病的医疗期及计算
(一)一般疾病的医疗期及计算
总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 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
本单位工作
年限 5 年以下 5 年以上 5 年以下 5 年以上 10-15 年 15-20 年 20 年以上
医疗期 3 个月 6 个月 6 个月 9 个月 12 个月 18 个月 24 个月
累计
病休周期 6 个月 12 个月 15 个月 18 个月 24 个月 30 个月
◆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 1 天开始,累计计算;
◆ 员工享受资格医疗期并不是一次性全部享受,而是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计算;
◆ 医疗期中“月”的天数,按原劳动部规定是按 30 天核算;
◆ 医疗期满后,继续留用,或计算周期结束医疗期未满的,自下一次病休起可重新核定医疗期。
1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 1995 年 3 月 5 日
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 3 月 5 日至 9 月 5 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
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案例
案例
高某 2011 年 7 月毕业,同年 9 月进入某企业工作。 2011 年 12 月 21
日起病休,其中 2011 年 12 月休 11 天, 2012 年 1 月休 31 天, 2012
年 5 月休 9 天, 2012 年 6 月休 30 天, 2012 年 7 月休 31 天。
请问,高某的医疗期是否届满?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
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
延长医疗期。
(二)特殊疾病的医疗期
(二)特殊疾病的医疗期
特殊疾病医疗期确定之惑
特殊疾病医疗期确定之惑
对于患特殊疾病的职工,
不管依法应该享受多长
时间的医疗期,均应首
次给予 24 个月的医疗期
限,在 24 个月后不能痊
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
管理部门批准还可以延
长。
观点分歧
职工医疗期是根据其实际参加工
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
短来确定的,期限为 3 至 24 个
月。只有实际工作 10 年以上,
本单位工作 20 年以上的职工才
能享受 24 个月的医疗期待遇。
因此,患特殊疾病的职工的医疗
期首先也要按工作年限来确定,
并不一定享有 24 个月的医疗期
待遇。
(三)浙江关于医疗期的补充规定
(三)浙江关于医疗期的补充规定
尿毒症可以作为特殊疾病。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职工患尿毒症确定医疗期限等问题的复函
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医疗期满尚未治愈确需延长医疗期的,凡实行医
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由企业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
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由所在的企业批准。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通知 第
的通知 第 3
3条
条
三、
三、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的计发模式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的计发模式
浙江省关于病假工资计发的规定
浙江省关于病假工资计发的规定
连续工龄 连续病假 6 个月以内
(病假工资)
连续病假 6 个月以
上
(病假救济费)
不满 10 年 本人工资的 50% 本人工资的 40%
满 10 年不满 20
年
本人工资的 60% 本人工资的 50%
满 20 年不满 30
年
本人工资的 70% 本人工资的 60%
30 年以上 本人工资的 80% 本人工资的 70%
备注:
1
1、制表依据:
、制表依据:浙劳险
浙劳险〔
〔1995
1995 〕
〕231
231 号
号
2
2、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
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
物价生活补贴。
物价生活补贴。
《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 27 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
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
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
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四、伤病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四、伤病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解除
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终止
医疗期届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成本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法》 第 40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医疗期届满解除模式 具体要求 代表地区
医疗期届满+劳动能
力鉴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
医疗期届满+不能工
作
上海:医疗期届满员工仍不能来上班
江苏:不能从事适当安排的工作,
浙江:不能从事单位适当安排的工作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 25
25 条 注:
条 注: 2008
2008 年
年1
1月
月1
1日
日
起已废止
起已废止
上海
江苏
浙江
医疗期届满+不能工
作+ 出院 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仍在住院治疗的不得解除
广东
海南
(二)医疗期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
(二)医疗期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 45 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 42 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 …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网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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じ☆天尔 11:02:15
石老师,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我公司有一员工合同期已到,但是医疗期还
未到,公司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他意愿再续签三年合同,那么公司可不
可以只续签合同签到他医疗期到呢?公司该做哪些工作?应该注意哪些问
题?
(三)医疗期届满解除、终止的成本
(三)医疗期届满解除、终止的成本
代通知金
经济补偿金
医疗补助费
1
1、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
适用情形
医疗期届满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 30 天通知
医疗期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也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支付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前上一个月的工资
2
2、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
本人平均
工资
基数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关系结束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
倍不超过 12 个月
限制限制
高于三倍
低于三倍
注: 1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年限自员工进单位开始计算
2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年限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计算
浙江省的新口径
十一、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
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
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
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14 〕7号
3
3、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 〕481 号)第 6 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
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
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
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劳动部关于实行劳
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1996]354 号)
2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
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 ]354 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 ]18 号)
二、《通知》第 22 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
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
鉴定委员会鉴定为 5 -- 10 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 1 --
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法律规定有救济 职工患病不能弃( 2012 浙江十大案例之一)
2009 年 11 月 2 日,陈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会计工作,合
同期限为 2009 年 11 月 2 日至 2012 年 11 月 1 日。 2010 年 4 月,陈某被确诊为直肠癌,
此后未去公司上班。 2011 年 5 月 16 日,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陈某工资至
2010 年 10 月。陈某不接受。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陈某因病无法从事合同约定的工作, 6 个
月以内的病假需支付相应工资;6 个月以上的病假,应按陈某连续工龄的长短发放疾
病救济费;陈某医疗期满至劳动关系解除之前,公司未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应
发放疾病救济费;鉴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应支付逾期未付工资
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2011 年 5 月 16 日劳动合同解除后,因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
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发给不低于 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
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
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陈某患直肠癌,经数次
化疗后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此公司应支付陈某医疗补助费。上述五笔费用
按照陈某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合计约11 万元,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陈某。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试用期内患精神病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劳或死亡
医疗期顺延合同导致连续工龄满 10 年
1
1、试用期员工患精神病
、试用期员工患精神病
2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劳或死亡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劳或死亡
•未达退休年龄而因病或非因工致
残完全丧劳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患病或
非因工
负伤
完全丧劳死亡
•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
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
助金和抚恤金
•男满 50 周岁,女满 40 周岁,
经鉴定完全丧劳,可办理病退
《社会保险法》第 17 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
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中支付。
30
3
3、医疗期顺延导致工龄满
、医疗期顺延导致工龄满10
10 年
年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下列情形
而续延,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
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
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
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
期的。
浙江的口径
浙江的口径 上海的口径
上海的口径
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
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
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
非不得终止。
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
当然终止。
劳动者可以要求订
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者不可以要求订立
无固定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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