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地转非自然增值分配的_私公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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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李琳琳 2024-10-15 6 4 148.88KB 4 页 12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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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转非自然增值”是指土地农
转非后价格的自然而然的增长。由于目
前我国仅仅通过政府征收的形式将农地
转变为非农用地,从而,面临的主要是
政府合理补偿问题。然而,本文的基本
精神也适用于土地的市场交易。何况,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征地理应限制在最
狭义公益需要的范围内。
农地转非自然增值分配,应当遵
循什么理论?如果完全按照非农地价格
补偿失地者,便意味着遵循“涨价归私
(农)” (制)如果补偿金额等于农地
价格,或虽然高于农地价格但是大部分
自然增值仍归政府所得,便意味遵循
“涨价归公”(制)。 本文对于此二者
持批判继承的态度,主张采取“私公兼
顾”(制),即优先对于失地农民进行
公平补偿,剩余部分收归中央政府所
有,用于支援全国农村建设。
    一、“涨价归私(农)”
与“涨价归公”论谈起
我国农地转非自然增值的公平分
我国农地转非
自然增值分配的“私公兼顾”
                                        
配问题,最初是从如何增加农民收入
的角度提出的。一些学者认定,农民收
入低、提高慢的基本原因之一是政府
征收农地的补偿太低。他们认为,现行
的补偿只是按土地的原用途定价,从
而将失地农民排除在土地增值分配之
土地转得很多,价格涨得很快,
是农民没份。有人估算,25年的工
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国家和城市工商
业从农村土地低价格中转移和积累了
万多亿元。因此,这些人士提出农地
转非的自然增值,应当完全归失地农
民所有。笔者将这种观点归纳为“涨价
归私(农)” 论。
“涨价归私(农)” 制并不是新事
物,而是在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社会
中持续存在的。它的基本理论支撑是
“土地非农开发权补偿”论。这种理论
主张,农民应当拥有完整的农地产权,
即除了拥有农地的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等项权利之外,还应当拥有完整
“非农开发权”。 这意味着,农地无
论以何种方式转变为非农用地,原所
有者都应当获得完整的“非农开发权
价格”“非农地价格”, 只有这样才
能够算称得上是“农民土地产权完
”。 换句话说,农地转非之后的土地
自然增值应当全部归失地农民所有,
否则就意味着对农民进行了剥削。
“涨价归私(农)”论是一种片面的
理论“涨价归公”论就是作为其对立
面而出现的。
“涨价归公”论是直接针对“涨价
归私(农)”的事实而提出的新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亨利・乔治为主要代表
人物,他认为“土地价值不表示生产
的报酬,……它表示垄断的交换价值。
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占有土地者个
人创造的而是由社会发展创造的。
此,社会可以把它全部拿过来”。 孙中
山很赞赏乔治的理论,他认为“地价
高涨,是由于社会改良和工商业进
步。……这种进步和改良的功劳,还是
由众人的力量经营而来的,所以由这
种改良和进步之后,所涨高的地价,
该归之大众,不应该归之私人所有。”
后来,孙中山的追随者对其“平均地
权”理论进行阐述时,将上述思想概括
观点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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