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经济学思考[1]

VIP免费
对我国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经济学思考
[摘要]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征地补偿制度,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和矛盾,越来越不适应发
展变化了的情况,必须进行根本性的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确保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所有权
和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犯;土地应当作为商品来转让,土地价格应当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农村耕
地转变为城市非农建设用地,应当由国家统一征购和统一供应,但政府不得以盈利生财为目的;应
当允许农村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市场流通,并和城市土地二级市场共同形成全国城乡土地统一
市场;解决失地农民的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费用,不应当来自征地的价款,而应当由政府负责和
统筹解决,并给予失地农民当地城镇居民的待遇。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征地补偿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 F30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 5801(2006)04- 0049- 06
第10 卷第 4期
2006 年8月
中 共 中 央 党 校 学 报
Jour nal of the Par 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P.C.
中 共 中 央 党 校 学 报
Jour nal of the Par 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P.C. Vol.10,No.4
Aug.,2006
[收稿日期] 2006- 07- 04
[作者简介]陈文通(1941- ) , 男,河北乐亭人,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一 现行征地制度越来越不适应
发展变化了的情况
国家征用或征收农村土地由来已久,为了满足
国家公共工程、
重点建设和城市发展对土地的需求,
国家征收一定量农村集体土地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
自上个世纪后期以来,征地不断引起大量利益矛盾
和社会问题,现行征地制度也越来越不适应已经变
化了的情况。
(一)实际征地范围已大大超出了宪法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
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
有;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
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
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 这里明确规定,
国家征地范围仅仅限于满足
“公共利益的需要”。《土
地管理法》
规定,除农村自身所需要的非农业用地以
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
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里所说的国有土地,
“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
体所有的土地。”
[2]这里的问题在于,对
“建设用地”
范
围的规定比较宽泛。
按照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的建设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
础设施用地和公用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
交通、
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用地。
除此之外,建设单位还可以以出让等有偿方
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很显然,规定包括的
“建
设用地”,并不完全属于
“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样,实
际的征地范围就大大超出了
《宪法》
规定。这里存在
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地方政府任意扩大
“公共利
益需要”
的外延和内涵,以
“建设用地”
的名义大量征
地和以地生财;另一方面是
《宪法》
规定的征地范围
显得过窄,已经不能同城市化的发展进程相适应。
49
摘要:
展开>>
收起<<
¶ÔÎÒ¹úũµØÕ÷ÊÕ²¹³¥Öƶȵľ¼Ãѧ˼¿¼[ժҪ]ÐγÉÓڼƻ®¾¼Ãʱ´úµÄÕ÷µØ²¹³¥ÖƶÈ,ÒѾ±©¶³öºÜ¶àÎÊÌâºÍì¶Ü,ԽÀ´Խ²»ÊÊӦ·¢չ±ä»¯Á˵ÄÇé¿ö,±ØÐë½øÐиù±¾ÐԵĸĸ¸Ä¸ïµÄ»ù±¾˼·ÊÇ:ȷ±£ũ´å¼¯ÌåËùÓÐÖÆµÄÍÁµØËùÓÐȨºÍũÃñµÄÍÁµØȨÒæ²»ÊÜÇÖ·¸;ÍÁµØӦµ±×÷ΪÉÌƷÀ´תÈÃ,ÍÁµØ¼Û¸ñӦµ±ÒÔÊг¡µ÷½ÚΪ»ù´¡;ũ´å¸ûµØת±äΪ³ÇÊзÇũ½¨ÉèÓõØ,Ӧµ±Óɹú¼ÒͳһÕ÷¹ººÍͳһ¹©Ӧ,µ«...
相关推荐
作者:李琳琳
分类:行业资料
价格:12积分
属性:6 页
大小:197.14KB
格式:PDF
时间:202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