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收益观的所得税会计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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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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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本文的研究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现状
由于法与会计的核算目的、服务对象不同,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
总额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往往不同,因此产生了专门研究
如何协调处理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差异的一系列会计理论与方法——所得税
会计。其核心是研究不同的处理方法的选择与应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与实践,
各国对所得税处理采用了不同的做法。国际会计准则、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
德国、英国采用债务法;日本采用递延法或债务法、加拿大采用递延法。运用债
务法的国家除英国采用损益表债务法外其余都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对暂
时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进行所得税分摊的程度上看,国际会计准则、美国、澳大
利亚、加拿大、德国采用全部分摊法;意大利和英国采用部分分摊法。日本采用
全部分摊法或者部分分摊法。不管怎样,各国在所得税会计的研究和应用上基本
都是走着一条从应付税款法发展到递延法,债务法,从不分摊到分摊的道路。
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所得税会计研究的起步较世界发达国家晚,到1994
税制改革以后,才陆续颁布了所得税会计上的一些规定,如《企业所得税会计处
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等。加入WTO后,
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机会越来越多,压力也越来越大,为了加强合作,所
得税会计处理等其他准则越来越需要和国际接轨。因此,我国财政部会计准则委
员会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这是我国第一
部所得税会计准则,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个准则提出了今后我国所得税的处理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然而从实践的角度看,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仍停留在应付
税款法的阶段,对其他方法不了解,这必然会给所得税会计方法转型带来很大的
困难。笔者试图通过对各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特别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介
绍,挖掘所得税会计方法发展的根本原因,理清所得税会计方法的发展脉络,并
结合我国税法的一些具体规定,对政策变更追溯调整、合并、合并报表中的所得
税处理以及转型后运用资产负债表对我国现行所得税会计、会计报表项目的影响,
转型中的局限性提出自己的看法及建议。
二、本文的研究内容、思路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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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主要采用理论分析、比较分析及数据趋势分析等
方法来探讨所得税会计的有关问题。文章始终围绕着伴随收益观演进的所得税会
计方法的发展来进行阐述分析,并得出了有关的结论。
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系统介绍了所得税会计的概况,包括所得税
会计方法的产生及与所得税会计相关的理论,主要有所得税会计的概念,所得税
的性质,所得税分摊,收益。第二部分通过收益观的演进分析所得税会计方法的
发展情况。主要有纳税净额法,递延法,损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第
三部分结合我国新准则及资产负债表的特点,设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政策变更
追溯调整,合并,合并报表中等特殊问题中的具体处理方法。第四部分分析运用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我国现行所得税会计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主要有资产
负债表解决我国长期股权投资问题在使用损益表债务法遇到的局限性——投资时
和持有时,我国所得税会计转型的局限性——实施成本及递延资产问题,转型后
对我国会计报表科目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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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所得税会计的产生及相关理论
一、所得税会计的产生
企业所得税是一国对独立核算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
为税基征收的一种税。公司所得税产生于英国英国在第一次世界打战期间开始
将公司单独作为纳税人看待,1915年——1924年间对公司征收特别税,1937年
重新开征。对于是否开征公司所得税,公司是否应该与其所有者相区分而作为独
立主体是一个引起广泛争论的问题。早在13世纪就有会计师提出经营应与所有者
相独立,使所有者更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经营活动到了19世纪,英国通过制定法
律的形式将公司可以法人的资格提出申诉和被申诉,公司所有者对除了自己的资
本以外的公司债务不再负有任何责任,将公司经营从其所有者中独立。到了20世
纪,英国税收法律体系也涉及到了这种独立性,开始对公司单独征税,主要是为
了满足战时财政需要。此后,公司所得税在全球各国普遍确立并不断发展。生产
力的发展推动了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同时也加速了企业会计的发展,特别是19
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资本的积累,社会分工的细化,工商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
类型越来越丰富,规模越来越大,会计理论和方法也随着经济业务的复杂化越来
越丰富。由于税收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目标原则不同,税收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
之间的分配关系,通过税法的制定和实施,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
纳税行为。而财务会计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通过财务会计核算,
向企业投资人、债权人、债务人和有关部门提供有关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
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因此,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不可能完全相同,必然存在差
异。按照税法确立的纳税所得范畴来确定企业成本、费用的金额范围,计算得出
的收益称为应税收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来确认、计量企业经营的收入和费用,
我国古代就有了所得税的基本涵义的萌芽,《汉书·食杂天下》记载:早在王莽时代就颁布法令“诸取众
物与鱼憋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嫔妇桑蚕纺织绩补逢工匠及恶卜祝方枝,行商贩贾,坐肆列里者皆各占
所为于其所之,县官除其半,计其利十分之一分,而以其一为贡。类似于近代的所得税,近代意义上的所得
税是英国在 1799 年首创,1798 年英国首相毕德对法宣战,为充实军费起见,正式征收所得税,规定凡居住
于英国者在国内或国外或国内得来的所的,及居住于外国者 英国发生的所得,皆属课税范围。第一次世界大
战期间,处于财政需要,又将公司作为纳税主体征收公司所得税。
公司独立出来后,所有者的财产以“资本”形式在公司资产平衡表上反映。
主要指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规范会计行为的相关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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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得出的收益称为税前会计收益(以下简称会计收益)由于税法规定,当企业
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同时,应该遵循税法来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当应税收益与
会计收益之间出现差异时,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收益进行调整和反映,
产生了所得税会计。以美国为例,从美国建国到20世纪初期,财政收入以关税和
交易税为主,计税的依据与会计利润关系不大,当然就没有所得税会计的观念。
后来,公司所得税的开征,使损益计算显得比以往更为重要,但当时美国的税收
法规由于不顾及会计的要求,曾经造成损益计算不实征收所得税忽视财务会计
的方法,激起了会计职业界的反对,也为所得税会计的产生来协调税收和会计之
间差异埋下了伏笔。所以,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宪法第16项修正案重新修订
了所得税法案,规定纳税所的额的确定必须以会计记录为基础,从而把会计和税
务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税收借用会计技术得以顺利实施。同美国一样,当今各国
税法中最具代表性,计算最为复杂的税种是所得税,所得税会计伴随着所得税在
西方国家的普遍实行得到了建立和发展。
二、所得税会计的相关理论
(一)所得税会计的概念
由于各个国家的所得税在本国中税种的地位不同,西方国家大都以所得税为
主体税种,例如美国等国家的税务会计就是所得税会计。而中国是以流转税和所
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认为税务会计还应包括除所得税之外的其他税种会计,
如增值税会计等,所得税会计只是税务会计的一部分。所以,对所得税会计的表
述存在差异。
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国家很少单独对所得税会计的定义进行研究,主要是
围绕“税务会计”的定义展开讨论,笔者认为鉴于所得税在这些国家税种中的核
心地位,税务会计可以代替所得税会计。税务会计的独立和发展取决于各国税收
法规与其他法规及财务会计准则分离的程度,归纳起来对税务会计主要有三种观
美国公司所得税的征收开始于 1909 年的“公司营业税条例”所规定对公司的净收益,按实际的现金收付数
额计征专营权税。(埃尔登•亨德里克森:《会计理论》
当时甚至出现了纯所得应税额大大超过所得纯利润数。
美国目前的联邦所得税法源自于 1913 年对宪法的 16 号修正案。1939 年这一法案第一次被并入联邦所得税
法典。当时税法的修订是由财政部规定,之后美国国内税务总署从财政部分离出来。现在美国财政部只负责
制定对所得税法的解释性条款。1913 年所得税税率为 1%——7%20 世纪 70 年代,所得税税率的上限达到
70%20 世纪 80 年代,所得税税率上限下降到 50%而后国会通过议案,1988 年开始税率上限下降到 28%
1993 年,又提高到 39.6%,税率的频繁变化反映出美国所得税征收政策的变化,必然会对所得税会计的核算
及在会计和税收中的重要性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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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1.完全统一说
该观点不承认税务会计独立存在。持这种观点的也有两种倾向。
一种倾向认为税法对会计的要求是会计的应有之意,如法国,注重宏观经济
调控和计划的法国,税法凌驾于会计之上,税务当局不仅确定纳税申报的财务报
表的内容与格式,而且还规定了许多关于财务会计和报告的事务。因此法国没有
独立的税务会计,法国会计被称为税务导向型会计
另一种倾向认为只有财务会计才是会计,任何企业纳税业务在会计上的反映
都仅仅是会计的一部分账务处理。税务会计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在会计
收入或会计所得等的基础上调整计算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等,并确定应纳税额。
二是按会计准则对税款费用等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
2.相互独立说
该观点和完全统一说相反,认为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系统,
国家税法对会计的规定是由于其不同的理论所决定,独立于会计准则的。税务会
计是为了确定和确认当期收入和费用进而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以便正确计算应
纳所得税额。持这种观点的人在美国、英国占主流,如美国著名税务会计专家史
帝文·F·吉特曼博士认为,所得税会计本质上是处理两类问题:一是某项目是否
应确定为收入或费用;二是该项目何时被确认为收入或费用。我国赞同此观点的
学者也逐渐增多,如我国盖地教授认为,税务会计是“近代兴起的一门边缘学科,
是融税收法令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一种特种专业会计。它是以税收法令为准绳,
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
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门专
业会计。“所得税会计是以国家现行所得税法为准绳,在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确认、计量和记录涉税会计要素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反映计税差异,并按
一定会计方法计算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应交所得税额、应计所得税费用,编制并报
送所得税会计报告的专业会计”
3.财务会计分支说
王松年,薛文君.《比较国际会计研究——法国会计》[J].上海会计.2000,2:49-49
郑石桥、胡世明.关于企业税务会计的探讨[J].财会通讯,1994,168(4):6-7
刘杨新.美国联邦税务会计的基本概念及理论框架[J].会计研究.1996, 2:59-62
盖地.《企业税务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第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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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观点承认税务会计概念的存在,并主张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适度分离,但
不同于相互独立说的完全独立,认为税务会计只是“依据税法和会计原理,由企
业对会计收益进行调整处理使之成为应纳税所得额,再由税务机关加以检查核定,
旨在使税负达到公平合理的一个财务会计分支。
由于我国是所得税和流转税并重的国家,所得税会计和税务会计的概念并非
完全统一,一些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形成了一些独到的观点。如徐荣才在其所著的
《所得税会计》中,分别从狭义和广义的角度来定义所得税会计,认为狭义的所
得税会计是指“所得税缴纳过程的会计处理,即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所得
税法的要求,进行纳税调整,以确定应纳税所得,计算出应纳税额,缴纳应交税
金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的会计核算工作。广义的所得税会计是指“与企业有关
的会计核算活动,它包括税前会计处理和纳税过程中的会计处理两部分”一些
学者认为所得税会计应独立成科,如倪成伟认为“所得税会计,就是对企业或公
司所得税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是在处理由税法规定的企业与国家之间分配关系
时所遵循的会计技术规范。它是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互作用而引起的一个特
别的会计命题,其核心内容就是研究如何处理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
是会计的一个专门领域。更多的学者将所得税会计纳入税务会计,认为所得税会
计是税务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如于长春、盖地教授等。于长春在其《税务会计
研究》中指出:“所得税会计是依据现行所得税法规对企业纳税人交纳的所得税进
行专门的会计处理,即建立一个专门处理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差异的会计程
序,以便计算出企业一定期间的应纳税额,并定期编制和提供所得税报告的会计
处理方法。
纵观各种关于税务会计或所得税会计观点的讨论,笔者认为,所得税会计是
否应该与财务会计相互独立主要是看财务会计与税法模式的分离程度。如英美,
会计准则是在官方的支持和影响下由民间机构制订的,年度审计和财务报告的要
求主要是作用于上市公司,特别强调真实、公允。同时政府又十分重视所得税作
为刺激投资和调节分配的经济杠杆作用,特别是美国,制订了世界上最为复杂的
税法。政府无法对公认会计准则进行过多的干预来贯彻税法的核算要求,必然导
朱元午.企业会计和税务会计分离的原因及模式选择[j].南京大学学报.1999,2:36-37
其理由是狭义的所得税会计其纳税过程的会计处理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的,而会计利润是企业会计期间的
收入减去有关费用支出后的余额,因此,凡是与企业会计利润有关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
的核算都是和所得税直接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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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税法规定与公认会计准则不一致,促使税务会计的分离。这也是独立说观点在
英美占主流的原因。而我国在具体准则逐步取代行业财务制度后,必然要建立一
系列所得税法规去克服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带来的收入确定与费用扣除的不
确定。如,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企业
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法规。从中可以看出,我国财务制度改
革和税制改革的方向是分离的,在涉及所得税问题的规定上,我国税法和会计准
则也存在很多不一致。所以笔者认为所得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组成部分,是和财
务会计相互独立的。从独立说对所得税会计概念的表述来看,所得税会计方法主
要处理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的处理是否摊到后期。从目前国际上各国
出台的准则来看,基本都把递延税款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当成所得税会计准
则的重点。
(二)所得税的性质——是费用还是收益分配
对所得税是一项费用,还是收益的分配曾经有过极大的争议——费用观和收
益分配观之争。
收益分配观主要来自业主权益计量理论的企业主体论。 认为既然税收本
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对象和比例,占有和支配剩余产
品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那么企业向国家缴纳的税收,应该视为企业向国
家分配的收益,与企业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没有什么区别,因而所得税性质上应
作为企业的一项利润分配。企业主体论主要有两个观点:第一,企业本身是独立
于业主之外的独立主体,企业获得的一切收益都应当看作是企业主体的收益,只
有企业分配给股东的股利才是业主的收益。第二,企业取得的收益主要由对企业
拥有权利的人或机构(股东、债权人、政府等)共享,从而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
支付给股东的股利,支付给政府的所得税实际上都是企业主体已获收益的分配。
费用观 主要来自于业主权益计量理论中的业主权理论。认为公司上交所
得税可视为公司为获得一定的收益而必然要发生的损耗,如同公司生产经营中为
了取得营业收入而必然发生的营业成本和费用一样,都是公司的一项费用。只是
这种费用发生的情况与其他费用有所不同,是在公司与政府之间发生的,而不是
在公司与公司之间发生的。业主权理论主要有三个观点,第一,业主居于企业权
利中心,企业的资产归业主所有,负债是业主的债务,企业的净资产才是业主的
最终权益。第二,企业的收入可视为业主权益的增加,企业的费用支出可视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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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益的减少,一切收入大于费用支出而形成的净收益才最终导致业主权益的增
长。第三,如果站在业主的角度看问题,那么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支付给政府
的所得税如同支付给广告公司的广告费用一样,均应视为一种费用,在决定业主
净收益前都必须予以扣除,税后利润才是业主的最终收益。
关于收益分配观费用观之间的争论,主要是看财务报表的导向,如果以
企业经营者为导向,那么关心的是经营管理者的工作业绩,主要是企业报告期内
的利润总额是多少,认为所得税是对利润的分配;如果以投资者为主要导向,那
么关心的是企业企业报告期的净收益,认为所得税是一种费用。
目前 ,大多数国家都将所得税视为一项费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明确指出,
存在一种广泛的认可,即把所得税当作费用。过去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国家担任
了投资者和管理者两个角色,所以在财务报表方面更注重管理者的业绩,认为所
得税是企业的利润分配。后来实行市场经济,国家更多的是以投资者的身份出现
在国有企业中,并在1994年进行税制改革后,把所得税看成是一项费用。所得税
性质的界定不同,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同。从现在的趋势看,费用观已基本
取代收益分配观
(三)所得税分摊——全面分摊法、税后净额法还是部分分摊法
所得税分摊是财务会计理论曾经出现的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所得税分摊建
立在配比原则的基础上,但是所得税分摊下的配比是试图用会计收益将所得税费
用税收化,从而将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相联系,将分摊纳入财务会计系统。与其
他收入费用的配比相比,所得税分摊有其很多的特殊性。 Thomas1974年说过
得税的分摊以它的一种最不合理的方式体现了分摊问题……或许,所得税分摊被
理解为使得分摊最寻一致性的一种尝试,它的分摊问题是其他分摊问题的后果。
所以对于所得税会计处理,特别是递延税款资产和负债或借项贷项处理方法的逐
渐改变也是由于分摊理论的改变所引起。美国是研究所得税分摊最早也是最成熟
的国家,下面就从美国的情况出发介绍下几种所得税分摊方法。
1.全面分摊法
在20世纪30年代前,尽管以税收为目的的收益与以会计为目的的收益很早
之前就已经产生大量差异,税收会计与簿记会计一直追求同步处理。1953年和1958
亨利·I·沃尔克,詹姆斯·L·多德,米歇尔·G·迪尔尼.《会计理论》(第六版)[M].大连:东北财经大
学出版社,20051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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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ommittee on Accounting Procedures,CAP,1938)分
别修订了第43号和第44号会计研究公报,提出将所得税分摊确定为财务会计。之
后,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1号意见书继续延伸了第43号和第44号会计研究公报的观
点:只要时间性差异存在,尽管存在相关环境的差异,但所得税分摊必须能够进
行。符合这一要求的方法被认为是全面摊销法。以现在的概念来讲,全面分摊法
就是对所有的暂时性差异无论是否重复发生都要作跨期分摊,以反映它们对所得
税的全部影响过程。主张全面分摊法者认为,每一种暂时性差异总是要转回的,
这是由持续经营的假设决定的。会计主要以本期或过去的交易事项为基础进行确
认和计量,而不应当将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的所得税影响数与现在已有的所得税
影响数进行抵消,而且未来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一定能够抵消本期转回的暂时性
差异。企业管理部门人为地决定哪些暂时性差异将来能够转回,哪些不能转回,
容易造成认为操纵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不良后果。此外,即使是重复发生
的暂时性差异在转回时被新发生的相同性质的暂时性差异抵消掉,但这并不能作
为不跨期分摊的理由,因为每年都有新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和原有差异被转回的事
实确实存在。就象在会计实务中,应收账款余额没有变化,并不等于就没有新的
应收账款发生和原有应收账款的收回一样。
早期美国主要的时间性差异主要来自于为税收目的采用加速折旧法和为提供
财务报告采用直线折旧从而对财务结果造成的差异。也就是说前期产生递延所得
税贷项,逐渐在后期转回。但是美国很多研究表明,递延税款科目余额随着时间
推移而增加,并没有预期的能够转回。为了解释这一局限,有的学者提出了滚动
,即不考虑递延税款的累计余额,而是单独看待每一项资产,认为即使在原有
账款已经付清可能被新的应付账款代替时,应付账款也应确认。但是反对者认为
旧资产上的每项贷款的付清不能和应付账款情况相比,因为递延税款贷项不是任
何法定负债,和被单独支付的债务不同。
递延税款与应付账款不同的争论削弱了将递延税款解释为负债的全面税收分
摊法。
2.税后净额法
在纳税净额法下,所得税费用等于所得税负债,然而,会计折旧的增加(或
减少)则由任何一年中收到的超额纳税利益高于(或低于)来自于直线折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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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纳税利益来确定,也就是通过一定的公式来确定但是能得出与全面分摊法
一样的最终净收益结果,只不过将递延贷项移到资产方作为累计折旧的一项附加
要素。这样就消除了关于递延税款贷项解释的问题。
3.部分分摊法
在部分分摊法下,只有那些在可预见的未来按累计基础预计才能被合理地抵
消的递延税款贷项被记录在账簿中。因此,给定年份的所得税费用被限定为归属
于给定年份经营活动的全部税收成本,这一成本在现在和未来年度,都按累计的
基础向企业征收。所以,递延税款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能够符合资产或负债的定
义。事实上,部分分摊法是对全面分摊法在更谨慎的基础上的一种修正,在使用
的时候,必须考虑未来事项问题。
简单来说,部分分摊法实际上就是指仅对一次性非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作
跨期所得税分摊,而对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则不作分摊。对于重复发生的暂时
性差异就不作跨期摊配。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报表上采用直线法,税法上按年
数总和法在应税所得前予以扣除。在资产有效使用期的前一段时间,会产生应纳
税暂时性差异,而在后一段时间转回时,会产生应税所得。但在转回应纳税暂时
性差异时,又因购置了新的固定资产而产生新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抵消了原因转
回的暂时性差异。主张部分分摊法的人认为,象这样的重复性暂时性差异,当旧
差异转回时,又有新的暂时性差异发生将其转回,而使原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永
远不需要支付或不可抵减,而会计确认这种不能转回的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
是没有意义的。采用部分分摊法时,只对那些预期在将来能够转回的暂时性差异
对所得失的影响予以确认。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对于会
计原则委员会第11号意见书(Accounting Principle Board Opinions No.11)的不满意
导致了对所得税分摊的重新思考。经过5年的评估和分析,第96号财务会计准则公
告(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No.96)在1987年出台,公告保持了第11号意见
书的综合所得税的观点,但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代替了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1号意
见书的递延法。但是,第96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在转变中使用了一些例外性假设,
Dtt=S+r(At-S),其中,Dt=t期的税收折旧净额;S=直线折旧;r=税率;At=t期的加速折旧
所得税折旧净额——假设一项资产在其使用寿命期内提供相对平均的服务,而税法上采用加速折旧,该资
产被认为获得加速折旧收益
摘要:

浙江财经学院硕士学位论文3前言一、本文的研究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现状由于税法与会计的核算目的、服务对象不同,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总额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往往不同,因此产生了专门研究如何协调处理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差异的一系列会计理论与方法——所得税会计。其核心是研究不同的处理方法的选择与应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与实践,各国对所得税处理采用了不同的做法。国际会计准则、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德国、英国采用债务法;日本采用递延法或债务法、加拿大采用递延法。运用债务法的国家除英国采用损益表债务法外其余都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对暂时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进行所得税分摊的程度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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