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视角下缓解医患矛盾的调查分析与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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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章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生命健康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 45 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
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
疗卫生事业。宪法的规定表明我国公民在患病或损伤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
获取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而医务工作者则是以救死扶伤为宗旨的这种公民基本
权利的最终实现者和捍卫者。医务工作者和患者应是站在一条战线上的战友,一
道对付共同的敌人——病魔。相互信赖、亲密合作的和谐医患关系是获得良好
医疗效果、战胜病魔的基本保证。
近些年来医患之间的关系正发生着一些消极变化,医患纠纷与日俱增,医患
之间矛盾冲突不断,甚至发生了医务人员被患者及其家属殴打致残致死的恶性刑
事案件。2002 年,由于医疗纠纷发生的患者及其家属冲击医院、干扰医疗秩序的
恶性事件有 5000 多起,
2004 年上升到 8000 多起,2006 年则超过了一万起。
外,据中华医学会最新调查数据显示,全国有 73.33%的医院出现过因医患矛盾引
起的病人及其家属用暴力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情况。医患之间矛盾的激化
不仅严重损害了医患双方的权益,破坏了双方的信任基础,更影响到医疗卫生事
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当前,医患矛盾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医方在医学知识上的
强势,患方被普遍视为弱势群体。出于对患方的同情和关怀,社会普遍认为医疗
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患矛盾中应付绝对责任,而一些医务人员收受、索要患者“红
包”、某些医疗机构发生的“天价医药费”事件被媒体频频曝光之后,医方更成
为了社会公众矛头所指的焦点。从表面看,医务人员医德的蜕化和医疗机构片面
追求经济效益确实说明在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和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当今社会医
务人员医德的重塑和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回归已是当务之急。但仅仅要求医方的自
我反省和对其进行道德感化是远远不够的。一方面,由于当前医患矛盾的成因纷
繁复杂,需要客观全面的调查分析才能明确责任主体,进而“对症下药”。片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3/15/content_1367387_2.htm
数据来源:高强接受《中国青年报》专访医患关系的和谐是维护健康的基本条件,
http://www.moh.gov.cn/newshtml/18134.htm
数据来源:患者打医生 高强坦诚医患矛盾主因在医务人员,
http://www.ccn.com.cn/news/readnews.php?newsid=2285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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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将责任归因于医方有失公允,同时容易打击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科研创新
精神,不利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维护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医患
矛盾问题不仅涉及到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问题和医疗机构的内部经营管理问题,
更与国家的法制建设和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密切相关。
由于医疗卫生事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世界各国政府都将发展本国的医疗卫
生事业作为重要的政府职责之一予以重视。在我国,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
职责亦写入宪法之中。但目前医患矛盾的激化深层次的反映出我国医疗卫生领域
的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及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和弊端。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无法适
应人民群众日益增加和变化的医疗需求。2000 年世界卫生组织对 191 个成员国
卫生筹资与分配公平性和卫生总体绩效评估排序中,中国分别列 188 位和 144 位,
排名倒数。2005 7底,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世界卫生组织“中国医疗
体制改革”合作课题组公布了研究报告,结论是中国医疗体制改革“从总体上讲,
改革是不成功的”温家宝总理在 2006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府报告中坦陈,
包括医疗卫生在内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不少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卫生部
部长高强在 2007 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将医患矛盾问题列为目前我国医疗
卫生事业面临的四个主要问题之一。
因此,医患矛盾的缓解不仅需要医患双方的共同努力,更需要作为公共管理
主体的政府部门在进一步深化对医疗卫生事业和医患关系认识的基础上切实转变
职能,强化职责,科学定位,提高政策效力和管理水平,以切实协调好和维护好
医患双方的利益。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已明确将医
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纳入其中。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高度重视卫生事业在构建和谐社
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重点强调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的医患关系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并要求明确政府职能,强化政府职责,改
革管理体制,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中逐步缓解医患矛
盾,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发展带来的成果。
综上,医患矛盾问题作为我国目前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已经进入公共政
策视野并成为政府力图缓解的政策问题之一。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于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在医疗卫生领域的理
论和实践研究,并结合对医疗卫生事业和医患关系的科学认识,强化政府职责、
加快政府职能转化和加强法制建设,是缓解医患矛盾的必然选择。
《国务院研究机构对中国医改的评价与建议(要点)http://news.sina.com.cn/c/2005-07-29/12246561593s.shtml
第一章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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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医患矛盾问题不仅是医患双方的问题,更是涉及人民群众(包括医务人员)
利益和社会安定团结的社会问题。对该问题的研究以至于达到缓解矛盾不仅有利
于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使医方能够正常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大胆的进行医疗领域科研创新,提高医疗水平,而且有利于减轻患者的经济和精
神压力,减少他们的顾虑,主动配合医护人员的医疗工作,轻松就医,进而实现
医患双方和谐相处。
在社会层面,研究该问题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客观的看待医患矛盾,正确的
把握问题所在和责任归属,从而为矛盾的缓解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解决途径。
对作为公共管理主体的政府部门而言,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科学定位,加
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力度和强化其监督管理职能。同时,有利于加强道德法治
建设,端正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稳定。在新的历史时期,缓解医患矛盾,改善医
患关系,更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1.3 研究目的、内容及研究方法
医患矛盾问题是当前医疗卫生领域出现的诸多问题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本文的
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实地的调查分析,找出医患矛盾中的主要矛盾及其主要因素,
并对其分别进行分析,明确原因所在。在此基础上提出有益于矛盾缓解的相关建
议。
本论文主要由以下几章内容构成:第一章是绪论部分,对问题的提出、研究意
义、研究内容、研究目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等进行简单论述。第二章为医患
关系探析,通过对医患关系的内涵、特征以及实质和发展态势等内容进行分析,
较为全面的认识医患关系,为深化对医患矛盾的认识提供基础。第三章为医患矛
盾的调查分析,通过在上海市某医院进行实地的问卷及访谈调查,收集相关资料,
并根据资料进行分类和统计,在统计的基础上分析出医患矛盾中的主要矛盾及其
主要因素。第四章为我国医疗卫生公共政策研究,主要通过对我国各阶段医疗卫
生体制的回顾和评价,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当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方针。第五章为缓解医患矛盾的对策建议。主要根据第二章和第三章的相关分析,
结合国内外相关经验,对缓解医患矛盾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三种:
公共政策视角下缓解医患矛盾的调查分析和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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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亦称为文献分析法或资料分析法,针对与题目相关的各类期刊论
文、学术著作、学位论文、专题研究等资料进行归纳分析,经由文献对研究主题
的界定,可获得概括性的原理,以增加探索性研究领域的新知。其优点在于能从
他人的研究中获得经验教训,避免前车之鉴,帮助问题定位及了解目前知识的基
础和限制。
二、实证研究法
即通过对某医疗机构进行访谈调查和问卷式调查,解决医患矛盾“是什么”
问题,并通过调查分析对矛盾进行科学分类,找出主要矛盾及其主要影响因素,
对后续调查提供方向和重点。针对主要矛盾及其主要影响因素进行针对性的调查
分析,有利于深化对问题的认知度,突出重点,提高效率。
三、比较研究法
即通过同一类事物的对比来认识事物的一种方法。该方法的优势在于可以帮助
我们清晰地辨别两国实践的差异性以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从而能够较为客观地评
判两国实践各自拥有的优势与劣势,认清事物的本质,为经验借鉴策略的选择提
供一个支点。本研究通过对日本在解决医患矛盾问题中的相关实际经验进行可行
性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有利于开阔思路并提供更为广泛的选择途径。
第二章 医患关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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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患关系探析
医患矛盾是医患间相互关系的消极变化而导致的不和谐状态。因此,对医患
关系的全面理解是清楚认识医患矛盾的基本前提。本章旨在通过医患关系的探析
来认识医患关系,从而为认识医患矛盾奠定基础。
§2.1 医患关系的内涵、特征与实质
§2.1.1 医患关系的内涵
医患关系是医方和患方在医疗救治过程中结成的特殊的社会人际关系。著名
医学史学家西格里斯认为:医学的目的是社会的,它的目的不仅仅是治疗疾病,
使某个机体康复;它的目的是使人调整以适应他的环境,作为一个有用的社会成
员。每一种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生和患者,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
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
一般来讲,医患关系包括狭义和广义之分。当前,医学界和社会学界也是从
这两方面对医患关系进行界定的。狭义的医患关系是特指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相互
关系,针对的是治病的医生本人和就医的患者本人,两者间呈现的是直接接触和
互动的关系。广义的医患关系指以医生为主的群体(医疗者一方)与以患者为中心
的群体(就医者一方)在治疗或缓解患者疾病过程中所建立的相互关系。在此,“医”
既包括医生,也包括护理、医技人员、管理和后勤人员等医疗群体;“患”既包括
患者,还包括与患者有关联的亲属、监护人、单位组织等群体。尤其是患者失去
或不具备行为判断力时(如昏迷休克的患者、婴儿等)与患者有关的人往往直接代
表患者的利益。
随着医学的不断发展和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医患双方的主体也不断扩张。
从医方角度看,医患关系中的“医”应包括一切与医疗活动有关的人员和组织,
如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政策的制定者等。当前,世界各国都将发展医疗卫生
事业视为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政府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来决定医疗卫生
发展的重点和卫生资源的分配和投入,从而影响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方向和患
者的健康利益。医患关系中的“患”不仅包括身患疾病的患者及其亲属或代理人,
也应包括诸如参加正常体检者、进行产前诊断的孕妇、接受预防疫苗接种的儿童
和婚前检查者等人群,这类人群虽然都不是真正的病患者,但相对于医方而言,
郑大喜.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多维思考.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6 227.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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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人群也应纳入患者之列。因此,“医”与“患”是相对而言的,我们可以把以
医生为主体的与从事医疗实践活动有关的一方称为“医方”,把以“患者”为中心
的与求医行为有关的一方称为“患方”。这样,广义的医患关系就应指在医疗实践
活动中,医方与患方所发生的人际关系。本文亦采取此种界定方法(如图 2.1
采用医患关系得广义定义一方面有利于从更广的范围了解医患矛盾的深层次
原因;另一方面医患关系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医疗人际关系的法律协调问题。若将
健康的体检者,正常的分娩者等排出在“患”之外,则当医务人员过失而对其造
成人身损害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则有所不同,就有可能得出不同的处理结果。
狭义的医患关系 广义的医患关系
2.1 医患关系的定义
医患关系是医疗实践活动的基础,它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医患双方满足其各
自需要的心理状态。因此,按照满足程度的不同,可以呈现出和谐的医患关系和
不和谐的医患关系。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医患双方的美好愿望,这不仅有利于患者
身心健康的维护,也有利于医务人员自我价值的实现和医疗技术的提高,以及医
疗执业环境的改善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医疗卫生事业的特殊性和
人们的素质和意识的差异性,寄期望于医患关系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都呈现出和谐
状态既不现实也无法做到。这与和谐的概念也是不相符合的。因此,对医患关系
的调整和改善,既要符合社会现实的客观需要,又要在客观活动中实现,而不能
凭空想象或构建理想化的乌托邦。
§2.1.2 医患关系的特征
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既具有一般人际关系的共性,又具有区别
于一般人际关系的特殊性。其共性表现在:
第一,选择性。无论个人与个人的交往还是群体与群体的交往都不是盲目的,
患 者
医 生
医生
医疗机构
政府相关部门
患者
患者家属及其
代理人
无疾病就医者
第二章 医患关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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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总是根据个人的爱好、需要、个性等方面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符合特定要求
的交往对象进行交往。患者去医院找医生看病,这就是出于去除疾病痛苦的需要
而与另一群体建立关系选择。同时,就个人而言,患者亦有权利选择为其治疗的
医院和医生。医院和医生因其职业功能需要而选择与患者群体建立相互间的关系,
为患者诊疗医治。但医方因职业的特殊性不能根据自身的意愿对前来就诊的患者
个人进行选择。这里也有一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
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若某个患者对医
人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侵犯,医务人员有权利与患者终止关系。
第二,开放性。由于医患双方都不是孤立存在的,都是社会的一个组成细胞。
因此,医疗实践活动也不是孤立于社会整体系统的,而是作为一个子系统在开放
的社会系统中存在的。这与一般的人际关系是完全一致的。离开社会系统的支持,
医患交互就无法进行。因此,对医患关系的分析,必须立足于社会整体系统。
第三,患者需要的多层次性。根据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亚伯拉罕·哈罗德·马
斯洛(Abraham Harold Maslow, 1908-1970)的需求层次论,人的需求可以划分为
不同层次,在满足基本的生理和生存需要后,人们便希望寻求诸如尊重、归属感
和自我价值的实现等更高层次的需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
断提高,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在与医方的互动交往中不再仅仅满
足于生物体意义上的治病,更需要医方心理上的同情和尊重。因此,患者对医疗
服务的需求日益体现出了多元化和多层次性。同时,随着医学的不断发展,医学
家们发现了生物疾病与心理疾病的关系。由于社会、家庭等因素导致的心理疾病
会产生身体上的疾病,而身体疾病也会产生心理上的疾病。由此产生了现代生物
——心理——社会的医学模式,而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已日益显现出其巨大的
陷,不能适应现代人对健康的需要。因此,医务人员不仅要关注患者的躯体性疾
病,也要重视患者的心理、社会性疾病,要把“病”与“人”统一起来。由此,
医患关系从医患两个方面体现出了多层次性。
第四,互补性和协调性。像一般的人际关系一样,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前提是
互补性,存在差异才会产生交往的需求。在医患关系中,只有患者的存在才能为
医方自身价值的实现提供前提,才能确证其存在的必要,才能使自身的医技水平
不断提高。同样,患方只有在诊疗过程中积极配合、真诚协作才能摆脱病魔、重
建健康。因此,互补性和协调性是医患双方均应珍视的重要方面。
此外,由于医患双方都生存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http://www.moh.gov.cn/newshtml/7446.htm
“马斯洛需求层次论”jcsw.gov.cn/UploadFile/20063161750677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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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和思想意识形态。因此,医患关系还具有人际关系共有的社会性、历史性和客
观性等一般特征。
在认识到医患关系的一般特征的同时,更要从其特殊性上认识医患关系,只
有通过其内在的质的规定性才能窥得医患关系的全貌。而其特殊性主要根源于医
疗实践的特殊性。
第一,目的一致性。与一般人际关系相比,医患关系不仅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而且呈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医疗实践活动涉及到人的健康和生命。自古至今,“医”
者的职责及为“治病救人、救死扶伤”。我国古代称医术为“仁术”,将“济世救
人”作为医业宗旨,认为医生的唯一目的就是救人疾苦。素有“医圣”之称的张
仲景在其《伤寒杂病论》中写到:“上以疗君亲之疾,下以救贫贱之厄,中以保生
长全,以养其身。表现了医者的仁心仁德。古希腊著名的西方“医学之父”希
波克拉底在其誓言中称:“我之唯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并检点吾身,不作各种
害人及恶劣行为,尤不作诱奸之事”1948 年,世界医学会在希波拉底誓言的基
础上制定了医生从业宣誓誓言——《日内瓦宣言》。其中写到:“我一定把病人的
健康和生命放在一切的首位。我国在建国后始终将“治病救人、救死扶伤”作
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宗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及实施办法》
中明确将“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
病人解除病痛”规定为医务人员的医德规范。因此,无论从患者角度还是从医方
角度,其目的是高度一致的,就是战胜病魔,重建健康。
第二,地位的非对等性。从人权意义上看,人与人生而平等,并受到法律的
保护。从人格地位和法律地位而言,医患间也应该是平等的,他们首先都是具有
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公民,都应受到相同的尊重。但在医疗实践中,由于医学知识
的专业性、精密性以及复杂性,特别在医学科技迅猛发展、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
的今天,医学知识的高深与复杂程度使患者在客观上处于被动地位。并且患者很
难通过对医学知识的学习来获得地位上的对等。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往往处于主动
支配的地位,患方则往往需要服从配合。因此,这种非对等性是基于医疗实践的
复杂性和医学知识的高度专业性而言的,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因素。
第三,特殊的私密性。在一般的人际关系中,交往双方彼此间要建立信任关
系需要以长期的交往为基础,而且个人隐私或秘密他人无权了解,个人也没有向
“盖伦与张仲景”http://www.100md.com/html/DirDu/2007/03/23/39/82/46.htm
“希波克拉底誓言在召唤”http://www.people.com.cn/GB/guandian/30/20030505/984555.html
“面对挑战,责任重于泰山——评人类与非典的较量”
http://past.people.com.cn/GB/shehui/212/10548/10603/20030531/1004985.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http://book.sohu.com/2004/06/01/96/article220339620.shtml
沈敏,岳树强.谈医患关系中的不对等性.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0284
第二章 医患关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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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透露的义务。但在医疗实践中,医生要准确掌握患者的疾病特征在一些情况
下需要了解患者的隐私和秘密。这也是医疗实践的特殊性之一。因此,医患双方
在医疗过程中经常呈现出这种私密性。但医务人员应当就患者的隐私和秘密予以
严格保密,不应将其随意透露给他人或借此不尊重患者,这是医者应恪守的义务
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医务人员只能就与疾病有关的
隐私和秘密进行了解,不能企图窥探患者其它方面的隐私和秘密,这也是尊重患
者隐私权利的一种要求和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与实施办法》
中明确规定:医务人员要“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
与秘密”
第四,医学对象的非选择性。在医患关系中,患者有权利根据自身的需求和
经济状况以及对医方的了解程度等因素选择医生为其治疗。但作为以“治病救人、
救死扶伤”为天职的医生则应在患者面前一视同仁,不得因患者的身份和地位的
差异接受或拒绝患者的医疗需求。这种医生对患者的一视同仁古今皆准。我国古
代名医孙思邈亦有言:“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
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若有疾厄来求救者,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妍媸,怨
亲善友,华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亦不得瞻前顾后,自虑吉凶,护
惜身命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24 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
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不得拒绝紧急处置。”第 28 条规定:“遇有自然灾
难、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
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规定: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
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第五,关系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主要根源于医疗实践活动的复杂性和
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医学是迄今为止所有学科门类中公认的最为深奥复杂的学
科,它几乎运用了所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与此同时,人类
机体是世界上最为复杂的组织构造。目前人类对其自身的了解还相当肤浅,对生
命科学的认识远未达到尽头。因此,医学是门“遗憾的科学”。医学的这种复杂性
给医疗实践活动带来了高风险性和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医疗技术本身就是一把
双刃剑,它既可以用来治疗疾病,也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同时,由于
患者个体特征千差万别,同样的治疗方法用在具有相同病症的患者身上可能会产
“孙思邈”http://baike.baidu.com/view/22427.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http://www.moh.gov.cn/newshtml/7446.htm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http://www.moh.gov.cn/open/uploadfile/20059115204212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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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同的效果。这种不确定性同样会带来医患关系的不确定性。
§2.1.3 医患关系的实质
§2.1.3.1 当前学界在医患关系认识上的主要观点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亦不断演化变迁。在我国,市
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使社会中的人际关系逐步走向规范
化。同时,社会事务的不断日益扩张也增加了人际关系的复杂性。医患关系作为
一种特殊的社会人际关系同样呈现出这种复杂性。就医患关系的性质而言,目前
国内学界亦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总结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医患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法律作为人际关系调整的手段之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越来越显示出
其重要性和公平性。完善的法律制度已成为社会良好运行和国家现代化的基本保
障之一。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医患关系作为人际关系的一种同
样需要法律的调整与维护。现实中借助于法律来协调医患关系和解决医患纠纷的
现象愈加普遍。因此,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受到了广大学者的广泛关注。但就法
律的具体适用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类观点:
1.认为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确认并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社
会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其主要特点
通常表现为具有平等、有偿的性质,即当事人间的地位是平等的、自愿的,并且
一般是等价、有偿的。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医患关系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
征,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医患关系是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一种社会关系。一方面,目前我国直
接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
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性规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 46 条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解决
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该规定也说明了医患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另一方面,在司
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医患纠纷中也经常按照《民法通则》中侵权违约责任的规
定进行处理。
“民事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http://revie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14605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2-04/15/content_358058.htm
摘要:

第一章绪论第一章绪论§1.1问题的提出生命健康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①宪法的规定表明我国公民在患病或损伤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取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而医务工作者则是以救死扶伤为宗旨的这种公民基本权利的最终实现者和捍卫者。医务工作者和患者应是站在一条战线上的战友,一道对付共同的敌人——病魔。相互信赖、亲密合作的和谐医患关系是获得良好的医疗效果、战胜病魔的基本保证。近些年来医患之间的关系正发生着一些消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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