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上
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
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
台(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为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指导和服
务。
上海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物业中心”)接受市房管
局委托,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的事务性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1—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
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统一实施。
招标人应当预先确定投标人的申请条件,并将投标物业服务企业
的社会公众满意度情况、投诉处置情况、项目经理履职情况及服务合同
履行情况等信用信息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规
则,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五条 (业主大会协议选聘的条件)
业主大会决定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拟协议选聘的物业服务
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物业服务企业最新信用等级被评定为优秀或良好,或者信
用信息中不良信息记录分值累计不超过 10 分;
(三)物业管理日常投诉处理及时,投诉处理程序和标准符合相
关规定;
(四)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应当具备执业资格,物业管
理区域内巡查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业主大会拟协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业
主大会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协议选聘的要求)
建设规模小于 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建设单
位可书面出具情况说明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提出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
门应在受理申请后的 10 日内作出核定。经核定予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
服务企业的,拟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
定。
非住宅物业管理项目以及符合前款规定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采
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平台申请
备案,并网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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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为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指导和服务。上海市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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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伟光
分类:行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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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