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
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
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
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
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
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
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
进行监督执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设立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
作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
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本市辖区
内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
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
心进行。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
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
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
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第五条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
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
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六条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
标;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
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
关备案。
第八条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
批准,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抢险工程可由市、区政府成立的抢险指挥机构直接确定专业抢
险队承接或从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中选定符合要求的承包
商承接。
第十条鼓励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进行招标发包。建设工程专业和
劳务分包信息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专业和
劳务分包发包活动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专业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 15 日内,按照
项目管理权限,将分包合同送市、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
制度,但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制度,其中大型公共
工程的招标人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预选承包商制度进
行资格预审。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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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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