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企业---社会中间层--政府主体框架的经济法责任研究

VIP免费
3.0 李江 2024-09-20 4 4 421.4KB 63 页 150积分
侵权投诉
硕士学位论文
I
摘要
经济法责任是指由于侵犯经济法所保护的权利或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引
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的义
务,即由于违反经济法规定的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本文认为,经济
法责任这种形式是客观存在的,经济审判庭的撤销并不意味着对经济法责任客观
性的否定,在形式上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一种综合和超越,并且
从经济分析的视角阐述了经济法责任存在的必要性。基于“主体——行为——责
任”研究框架以及“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主体”研究框架,认为经济法
责任是一种角色责任,角色不同,其职责不同,行为方式各异,其应承担的法律
责任也就不同,按照“角色责任”理论,经济法责任包括市场主体的经济法责任、
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责任以及政府的经济法责任。由于企业概念更能体现其经济
法的社会属性,因此,我们选择企业用以代替市场主体,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法责
任加以研究,认为企业经济法责任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一种救济,企业的经
济法责任主要包括:强制履行义务责任、经济责任、信用减等、资质减免、颁发
禁制令责任等。行为决定责任,社会中间层的不当行为主要包括不当干涉政府事
务的行为、自身的营利行为、对自身成员利益的不当保护行为等,故社会中间层
的经济法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干涉政府事务行为的经济法责任、自身营利行为的经
济法责任以及对自身成员利益不当保护的经济法责任。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是政
府经济法责任研究的逻辑起点,政府承担经济法责任是民主法治的必然要求,是
建设法治政府的现实需要,但在立法实践中,无论是在市场规制还是宏观调控方
面,政府经济法责任都存在着严重缺失。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理论上对其进行分
析,相反,正是因为其在实践上的缺失,而更需要我们从理论上进行应然分析,
进而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任何法律部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都必须符合法理学关
于法律责任的一般规定,对于政府经济法责任而言,其法律责任理论也必须应当
以法理学中关于法律责任的一般规定为基础。法律责任的一般理论决定了政府经
济法责任主要包括惩罚、补偿、强制三个方面。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
济法理论要不断走向成熟、完善,就必须有自己的责任理论。可以说,经济法责
任理论的存在与完善会直接对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产生影响,其完善
与成熟有利于经济法责任理论的自足,进而有利于完善经济法基础理论,促进社
会法治的建设。而目前学界对经济法责任问题的研究莫衷一是,存在很多观点,
但大多都有待商榷。所以本文选择经济法责任理论作为论题,在近年理论界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
II
成果的基础之上,重构经济法责任体系,以期对此问题的研究做出一点贡献。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企业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政府主体
ABSTRACT
硕士学位论文
III
The responsibility of Economic Law refers to the adverse legal consequences
which arises from a viol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Economic Law.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responsibility of Economic Law exists objectively, the revocation of the economic
chamber does not mean a denial to the objectively for the responsibility of Economic
Law, in form, it is an integrated and beyond to the civil, criminal and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Based on the "subject - act - responsibility," research framework, as well
as the "government - intermediate class of society - the market principal" research
framework, that the responsibility of Economic Law is a roles ‘ responsibilities,
different roles,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re different patterns of behavior varied, it shall
bear legal responsibility is different, according to "role responsibility" theory, that the
responsibility of Economic Law include the market players’ responsibility of the
Economic Law, the intermediate class of society’s responsibility of the economic law
and the the government's responsibility of economic law. An enterprise should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Economic Law which including: mandatory obligations, financial
liability, credit degradation, qualification reduction and exemption, issuing forbids etc.
the intermediate class of society’s misconduct include: acts of improper interference to
government affairs, their own profit-making businesses, and the inappropriate
protection behavior for their members’ interests . 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interests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Economic Law’s logical starting point for the study, the
government bear responsibility of economic law is the necessary requirement for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is the practical needs for building the government by law,
However, in legislative practice, both in market regulation or the macro-control, the
government’s responsibility of Economic Law is missing in many ways. But this does
not prevent us from its theoretical analysis, on the contrary, precisely because of its
deficiencies in practice, but rather we need to theoretically it ought to be analyzed and
then to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General theory of liability determines the
government’s responsibility of economic law includes penalties, compensation, forced.
“responsibility of Economic Law”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Economic law
theoretical studies, if the theory of economic law is moving to maturity constantly, it
must have its own responsibility theories. Otherwise the responsibility of Economic law
may affect the existence of Economic law theory, the improve further development and
mature, and promote self-sufficiency in theory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Economic law;
influence the constructing and perverting the whole legal liability system too, and then
influence the socialist legal construction. But currently, the academia have different
硕士学位论文
IV
perspectives on the theory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Economic law. Choos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Economic law as the subject is based on the research in recent years,
reconstruct the responsibility of Economic law, and hope to make some contribution on
the issue.
Keywords: responsibility of Economic Law; subject of enterprise; subject of
intermediate class of society; subject of government
目录
绪论
............................................................................................................................... 1
第一章 经济法责任的理论基础................................................................................... 4
硕士学位论文
V
第一节 法律责任之一般理论.......................................................................................4
第二节 基于角色责任理论的经济法责任体系的构建........................................... 6
第三节 经济法责任存在的必要性——经济分析的视角.....................................10
第二章 企业的经济法责任......................................................................................... 15
第一节 企业经济法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15
第二节 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经济法规制——经济法责任的视角................... 17
第三章 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责任............................................................................. 30
第一节 社会中间层经济法责任的理论依据.......................................................... 30
第二节 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责任............................................................................32
第四章 政府的经济法责任......................................................................................... 43
第一节 政府承担经济法责任的逻辑起点...............................................................43
第二节 政府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必要性................................................................... 45
第三节 构建政府经济法责任的理论尝试...............................................................48
结语
............................................................................................................................. 55
参考文献......................................................................................................................... 56
后记
............................................................................................................................. 59
硕士学位论文
1
绪论
法律的首要功能在于责任的分配,从法理学的一般理论出发,在经济法领域,
可以认为经济法的首要功能就是经济法责任的分配,而分配的前提就是需要存在
一个系统的、完善的经济法责任理论,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深入研究经济法责
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方面,与传统三大或四大责任领域相比较,在经济法理论领域,由于不存
在系统的、完善的经济法责任理论,从根本上抑制了经济法的首要功能的发挥,
这也是经济法在一定时期内为什么得不到学界认可的直接内因,很多学者都从经
济法没有独立的、系统的、完善的经济法责任理论来否定经济法的独立学科地位。
这对经济法这门学科的发展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同时,这也足以说明经
济法责任在经济法领域中的重要性。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已经得到公众
的认可,但由于其发展时间不到两个世纪,基本理论还有待完善,特别是在经济
法责任领域,不但研究难度大,而且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正如张守文教授所
言:“在经济法理论中,责任理论是一个公认的‘难啃之域’——较高的研究风险
指数,使得论题的研究者甚廖;而认知水准的较大差异,又会导致成果的认同度
相对较低。而正因为如此,笔者也才觉得对于经济法责任更有了研究的必要,
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不单单是对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完善,而更是对经济
法理论的一种完善,对丰富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加强经济法的学科建设有着积极
而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对于经济法责任来说,理论研究的第一个层面就是经
济法责任的实然性分析,亦即自经济法产生以来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实际情况,“只
有全面把握了它,才能找到这种实然的缺憾,然后基于一定的价值观”,进入经
济法责任研究的第二个层次——应然性研究,建立自己的理论模式和价值尺度,
力图从理论上修正和补充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实际缺憾,发挥经济法的实用价值。
显然,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如果试图运用经济法来实现对已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理想调整,则经济法规范除立法者的周全设计之外,责
任的界定和追究机制也必不可少,否则即便是完美的立法也会成为不能落实或难
以实现的空中楼阁。而科学的责任界定和追究机制的建立,就需要科学的系统的
完善的经济法责任理论的支持,况且缺乏科学的法律责任理论的经济法理论本身
就不是完整、完善的学科。这种理论上的不缺憾,反应到经济法的立法、实施过
程中,有关经济法责任的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这些问题是其固有的,一时难以
解决的。例如:经济法责任的界定问题、经济法责任的特征性问题、企业经济法
张守文.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重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429
李占荣.民族经济法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5
硕士学位论文
2
责任问题、政府经济法责任缺失问题、经济法责任的实现问题、经济法的可诉性
问题等等。只有通过对经济法责任理论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才能从理论上为这
些问题提供解决的依据,以完善经济法责任,提高其立法水平,使其更好的为我
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笔者认为,处理好经济法责任与传统部门法的法律责任是研究经济法责任的
一个重要理论前提。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受到经济法的公私相融性的影响,既有
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有管理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其所涉及的既可
能是私人利益,也有可能是社会公共利益,这就决定了经济法责任的公、私法责
任并存的局面,故与传统部门法责任的单一性、独立性相比,经济法责任具有综
合性的特点。经济法的综合性决定了其在形式上大量采用了传统上属于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经济法作为新兴的部门
法,很难发展出全新的法律责任形式,只能借助其他部门法的责任形式。但经济
法责任的这种综合性并不等同于“经济法责任综合论”,经济法责任的综合性只
是强调经济法责任在形式上较多的采用了传统的法律责任形式,而非仅限于传统
的这几种责任形式。事实上,从经济法作为一部渗透着现代性的高级法来看,现
代经济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进而决定了经济法责任的复杂性,
这就决定了复杂的经济法责任单靠传统的部门法责任已经难以实现对经济违法行
为的惩罚的目的,并且局限性日益突出。为了适应这种复杂性、现代性,经济法
责任就必须超越传统的法律责任,即在传统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之上,创立不同于
传统责任的经济法责任形式,比如说“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新型责任形式。
“只有超越传统理论,才能实现对传统责任理论的拓展和补漏,同时,也才能实
现对经济法责任理论的补拓。故笔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是对传统法律责任的一
种综合和超越,传统法律责任形式是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基础,但经济法责任又不
仅限于传统的法律责任形式,其是在吸收传统责任理论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之上,
超越传统部门法责任形式而形成的一种独立责任。事实上,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
采取了多种形式的责任形式,尤其是那些新兴的法律部门,并没有专门的程序法
与之对应,但是这一点也不影响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属性,也不影响其法律责任
的追究。
考虑到经济法责任问题的复杂性,限于篇幅,本文在承认经济法责任的客观
性、经济法责任与传统法律责任之间的基础与超越的关系以及经济法主体三层框
架结构的基础之上,仅论述一下几个基本问题:第一,经济法责任的基本概念,
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654
经济法责任综合论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责任构成的,这种理论最早可
以追溯至上世纪 80 年代初期,参见陶和谦.经济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53
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442
硕士学位论文
3
基于对传统法律责任研究模式的不足,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一种角色责任,包括市
场主体的经济法责任、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经济法责任以及政府主体的经济法责任。
第二,以经济分析方法为视角,论述了经济法责任存在的必要性。第三,从企业
经济法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共性出发,认为企业经济法责任是法律对企业不履行社
会责任的一种救济,主要包括强制履行义务责任、经济责任、信用减等、资质减
免、颁发禁制令责任等。第四,在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责任方面,认为行为决定
责任,社会中间层的不当行为主要包括不当干涉政府事务的行为、自身的营利行
为、对自身成员利益的不当保护行为等,故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责任主要包括不
当干涉政府事务行为的经济法责任、自身营利行为的经济法责任以及对自身成员
利益不当保护的经济法责任。第五,从实证角度出发,认为政府经济法责任在立
法实践上是存在缺失的,不过这并不妨碍我们从理论上对其进行分析,相反,正
是因为其在实践上的缺失,而更需要我们从理论上进行应然分析,进而解决实践
中的问题,法律责任的一般理论决定了政府经济法责任包括惩罚、补偿、强制三
个方面。
为了准确论述上述问题,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法理分析、法条(规范)
分析、经济分析、实证分析等法学研究方法,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对经济法责
任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
硕士学位论文
4
第一章 经济法责任的理论基础
“法律责任是与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的行为负责,或
者它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他做相反行为时,他应受制裁。由此可见,
法律责任是与法律义务紧密相连的,笔者认为,法律责任就是由于违反第一性法
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与法律责任的合成概念,是
指由于违反经济法规定的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基于传统的法律关系
式、比较辨析式的法律责任研究模式自身的不足,以主体——行为——责任研究
框架以及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主体研究框架为基础的角色责任研究模式
就此产生,按照角色责任理论,经济法责任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经济法责任、社
会中间层的经济法责任以及政府的经济法责任。同时本文从经济分析的视角论述
了经济法责任存在的必要性问题。
第一节 法律责任之一般理论
从责任到法律责任再到经济法责任,其内涵越来越丰富,经济法责任作为对
责任、法律责任概念的一种升华,它是建立在责任、法律责任的基本概念的基础
之上的。为了正确界定经济法责任,首先有必要从发生学的角度对责任、法律责
任进行界定,进而得出经济法责任的一般概念。
一、责任理论之一般
为了解释、界定法律责任,有必要首先对“责任”进行语义分析。如何理解
责任的内涵,在西方文化中,不少思想家都对此提出了这就深刻的见解。在宗教
改革家路德看来,“责任”的概念包括了对人们日常生活的肯定性评价,完成任务
被尊为个人德行所能采取的最高形式,而放弃现实义务、逃避世俗责任无疑是自
私的表现。庞德则认为,责任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一种行为只有出于责任感,
以责任为动机,才具有道德价值。在国内,“责任”这一词在很多学科都有着深刻
的讨论,如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特别是在法学领域,对责任的讨论则更加细化,
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等。
在古代汉语中,根据《辞源《辞海》等的解释,责任与责同义,并且具有
以下含义:
其一、求,索取。如《左传·恒公十三年》“宋多责赂于郑”
其二、要求,督促。《荀子·宥坐》“不教而责成功,虐也”
[美]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65
参见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21
硕士学位论文
5
其三、谴责、诘问、责备。《管子·大匡》“文姜通于齐侯,桓公闻,责之姜。
《汉书·东方朔传》“使先生自责,乃反自誉”
其四、处罚、责罚、加罚《新五代史·梁家人传》(刘)崇患太祖慵堕不
作业,数加笞责。《论衡·问孔》“责小过以大恶,安能服人?”《宋史·列传》
“苟可否、多少在户部,则伤财害民,户部无所逃其责矣。
其五、责任、负责。《尚书·金腾》“若尔三王,是有丕子之责于天。
其六、债,所欠的钱财。《国策·齐策四》“乃有意欲为收责于孽乎?”
在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有双重内涵: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这实际上是一
种角色义务。二是指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前一种责任
可以认为是一种积极责任,而后一种责任称之为消极责任。同时,在消极责任中,
我们又可以把它分为违反政治义务的政治责任,违反道德义务的道德责任,也有
违反法律要求的法律责任。所以根据上述两重含义,我们可以这么认为:“责任,
是指由一个人的资格(包括作为人的资格和作为角色的资格)所赋予、并与此相
适应的从事某些活动、完成某些任务以及承担相应后果的法律和道德要求”
二、法律责任之一般理论
上述责任的多种界定直接决定了法律责任的不同含义,直接导致了法律责任
界定的不统一性,比如就上述提及的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积极责任是指通过相
关法律规范予以认可的一种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相关主体必须遵
守的,即份内应做的事。法律附加给当事人的义务大多是此种责任,如宪法中规
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这种义务,就是每个公民的“份内应做之
事”,每个公民必须主动的去履行,所以说是一种积极责任。而消极责任是指没有
做好份内应做的事,也就是违反上述积极责任中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要承担的一
种不利后果,如果把积极责任称之为是一种第一性义务的话,那么消极责任就是
一种由第一性义务所引起的第二性义务。以纳税义务为例,如果某人有纳税义务,
那么对于这种第一性义务,他必须积极履行,若没有履行或履行错误,他就要承
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这种不利后果就是一种消极义务,是一种由第一性义务
引起的第二性义务。关于如何界定法律责任,法学研究者们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思
路和观点,归纳起来,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三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把法律责任界
定为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第二种方案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第三
种方案把法律责任界定为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
众所周知,法是以权利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义务贯
参见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574
沈晓阳.西方伦理学中的责任根据理论探析[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2(3)33
摘要:

硕士学位论文I摘要经济法责任是指由于侵犯经济法所保护的权利或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的义务,即由于违反经济法规定的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本文认为,经济法责任这种形式是客观存在的,经济审判庭的撤销并不意味着对经济法责任客观性的否定,在形式上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一种综合和超越,并且从经济分析的视角阐述了经济法责任存在的必要性。基于“主体——行为——责任”研究框架以及“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主体”研究框架,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一种角色责任,角色不同,其职责不同,行为方式各异,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不同,按照“角色责...

展开>> 收起<<
基于企业---社会中间层--政府主体框架的经济法责任研究.pdf

共63页,预览10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作者:李江 分类:高等教育资料 价格:150积分 属性:63 页 大小:421.4KB 格式:PDF 时间:2024-09-20

开通VIP享超值会员特权

  • 多端同步记录
  • 高速下载文档
  • 免费文档工具
  • 分享文档赚钱
  • 每日登录抽奖
  • 优质衍生服务
/ 63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