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和土石方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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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
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具体内容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发包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工程量进行适当调整。
资金来源:
二、 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和有关变更文件、资料、招
标文件、承包人投标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所包含的内容。
2、承包方式:
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预算包干
费总价包干。包施工、包工包料、包设备、包运输费、包质量、包工期、包水电费、包安全、
包人员保险、包人员住宿、包文明施工(场地内临时施工道路、施工排水降水、冲洗设
施、降尘设施(洗车池、喷淋等)、场地施工围挡、大门、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保安
等、实名制等)、包安全生产、包管理费、包措施费、包成品保护、包施工噪音排污费、包
夜间施工费、包赶工费、包保险、包材料周转费、包材料转运费、包二次转运费、包垂直
运输、包材料及设备堆放费、包人材机二次进出场费、包调试与测试、包试运行、包竣工
验收、包保修、包培训、包现场组织和协调、包暗室增加费、包现场总体组织和管理配合
服务、包垃圾清运、包利润、包验收资料、包基坑支护方案专家论证费用、包档案移交等
一切与工程相关的费用。
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内容进行适当
调整,承包人不得因上述原因(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
3、场地清理:
① 阻碍本项目施工的树木(苗)基本清除,基坑范围外存在的杂草以及经发包人
或相关部门确认无用苗木,承包人自行清理。发包人或相关部门认为需要迁移的树木
(苗),承包人负责进行迁移。上述情况产生的有关费用,承包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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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施工场地有地上地下废弃市政设施需要承包人拆除,要求承包人对现场需要拆
除的建筑物进行充分的勘察,在报价中必须包括该项拆除及场内外运输、处理费用
(道路拆除除外)。拆除工程包括向政府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拆除工程及拆除后
的清理、外运等工作。
4、配合服务:负责在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对发包人另外发包的工程进行协调、管理,
负责在基坑工程施工期内向发包人另外招标发包的总承包单位(后续进场)移交场地、
设施,并配合施工、提供相关资料、移交工程竣工资料等。
4.1 配合办理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基坑临时施工复函、余泥排
放证等开挖土方及外运的相关证照或手续。
4.2 配合完成材料检测,包括按政府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范围内的材料进场检验
检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等。
4.3 基坑相关检测及基坑监测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单位实施,承包人须无条件配
合相关工作。
4.4 负责周边关系的协调,尤其是地铁方,保证工程的顺利安全施工。
5、施工界面划分
序号 位 置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单位
1
基坑支
护与降
水
1、完成基坑支护图纸内的总包自主施工外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支护
桩施工、搅拌桩施工、钢筋网制安、泄水管制安、土钉制安及入岩增加费、短
钉制安施工、插钢管制安、插钢筋制安、坑顶排水沟、集水井砌筑、基坑临边
栏杆制安,临时围蔽工作等;
2、基坑检测点保护;
3、洗车槽、基坑周边(包括坡顶)、出泥口(包括坡道)地面硬化;
4、降、排水工程;
5、其他法规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基坑监测单位(另行发包):布点进行基坑监测、沉降观测、基坑位移,周
边构筑物观测、支护桩检测等。
2土石方
工程
1、负责地下室范围内底板垫层底以上 30cm 以上部分土石方及与基坑支护有
关的土石方工程(基坑出土口的土石方开挖、场内外运输除外)。包括土石
方开挖,旧基础拆除、破碎、可回收材料回收等,土石方(含旧基础)场内
外运输、地下水及积水排除、排污等;
办理土方工程阶段的余泥排放证;开挖土方及外运的其他相关手续办理;
2、地下管线保护、拆除。
本项目最终界面划分内容,招标人可结合实际施工工序要求做合理化调整。
6、 质量标准: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关于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验收、评定等规范标准。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等级的 合格 标准。依照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质量管
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性文件;有关质量检验与控制的专门技术性法规性文件;设计文件及建设工
程合同文件。
7、承包人按下表一览表选定品牌报发包人审批后购买,在保证产品质量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
术要求的情况下,承包人可自行选择品牌并进行报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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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厂家要求 备注
1钢筋
广钢、韶钢、柳钢、武
钢、宝钢、首钢、鞍钢
此为优先品牌,但不限于,承包人可合理增
加不低于同档次品牌的材料,具体按发包人、
监理单位审批确定。
2 水泥石井、金羊、五羊、越
秀、海螺
此为优先品牌,但不限于,承包人可合理增
加不低于同档次品牌的材料,具体按发包人、
监理单位单位审批确定。
3
商品混凝土
(商品砂
浆)
砼丰、东浦、建强、中
建、国丰、砼一、华
合、穗强、长盛、东龙
此为优先品牌,但不限于,承包人可合理增
加不低于同档次品牌的材料,具体按发包人、
监理单位单位审批确定。
8、工期:150 日历天,项目计划开工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8 日(具体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
出的开工令为准)。具体分期及时间要求详见下表:
开工时间不包括承包人准备及搭设临时设施时间。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下发的
工程联系单等相关文件后,必须在 7 日内进场开始场地平整、植被清理、水塘排水、临设搭建、开通
道路等工作。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如下因素:
(1)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电、停水、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等影
响因素;
(2)可能出现的各种政府组织考试不得有噪音等影响如高考、中考等;
上述开工日期为暂定日期,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开工日期作相应调整,如开工日
期有调整,则以发包人书面指令的开工日期为准,并开始计算工期。
三、 合同工期
东地块暂定开工日期: 2020 年 5 月 28 日
东地块暂定竣工日期: 2020 年 10 月 2 4 日
合同工期为 15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开工令日期为准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 合同价款
5.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
5.2.本合同价款暂定为(含税) ¥ 元(大写: )。其中,绿
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 元(大写: );人工费为¥ 元(大
写: );工人工资支付比例为 %。
5.3.本协议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
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金额应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工程结算价款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审定结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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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关于本工程施工的有关文件(发
包人在收到后尽快通报给承包人);
4、中标通知书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及答疑纪要等)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投标文件及附件
9、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
10、图纸
11、工程量清单
12、合同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投入本工程管理架构表》、
《安全责任书》、《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等)。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
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
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
付的款项。
十、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20 20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并在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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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
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
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
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
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
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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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
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
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
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
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
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
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
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文件如两份或以上属同一类内容的,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
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
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
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
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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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 提出施工技术要求,
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
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
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
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
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
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
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
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
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
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
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
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
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
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
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
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回执上
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
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
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
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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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61页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具体内容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发包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工程量进行适当调整。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1、承包范围: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和有关变更文件、资料、招标文件、承包人投标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所包含的内容。2、承包方式: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绿色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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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6
作者:高德中
分类:行业资料
价格:10积分
属性:61 页
大小:525.42KB
格式:DOC
时间:2024-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