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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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或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
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
(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
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
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
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
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
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
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
股东 1 XXX XXXXXXX
股东 2 XXX XXXXXXX
股东 3 XXX XXXXXXX
XXX
第十一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
名称
认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东 1
股东 2
股东 3
合计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
(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职权);
(注:
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
删除
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的,可以不开股东会会
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件上签名、章。
.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注:本条可
由股东自行确定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会议和时会议。
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开的次数
时间)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时会
议的,应当时会议。
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注:本
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
议记上签名(或章)。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
;监事不召集和主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式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过。
(注:股东会的其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可由
股东自行确定)
.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生。执行董事任
每届不得过三年)
,任期届满,可
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的方案;
(七)制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或由股东会行使
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任或者解聘公司
经理、财务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理制度;
(十一)其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
删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由股东
自行确定)任或者解聘
(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
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
第二十三条 经理对股东会(或执行董事,由股东自行确定)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公司的生经营理工作;
(二)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责人;
(七)决定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任或者解聘
(八)其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
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或二人)
。监事由公司股
东会选举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不得任监事。
(注:高级管理人是指公司
经理、经理、财务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对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罢免议;
(三)当执行董事级管理人的行司的时,执行
事、高级纠正
(四)提议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
提起诉讼
(七)其职权。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
删除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注:由股东
自行确定)
,并依法登记。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股东过半数。股东应
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股东征求,其股东自接到面通知之日
三十日未答复的,为同意转让。其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
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
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针对本条内,股东可依法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其办法。)
第三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
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限 年(或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
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届满,可以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
须办理变更登记。
(营业长期则删除此款)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届满
营业限为长期删除此
款)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
将此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清算。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清算组成、清算组责人名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清算间,公司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不得分配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
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认为要记载的其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人提担保,由股东会(或
者执行董事)作出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制人提担保的,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制人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款规定事项的表决。项表决由出会议的其股东所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事项,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立,自签之日起生(国
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章:
(注:公司设立用)
(自人股东由本人签、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股东的代表签
并加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注:公司变更用)
.
有限公司
20X X年XXXX日
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设执行董事、监事的有限公司,不适用设董事会
监事会的有限公司。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
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
关内容删除。
3、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
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件或证书,不提交的,应自行
相关项目删除
4、要A4 纸、四号(或四号)的体(或仿宋体)打印页数多
的可双面打印无效复印无效
5、本章程参考文仅供使用,股东起章程时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理条》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规定;章程中应
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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